最高法:只要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2018年3月14日 4358点热度 0人点赞

综合:7维视角 、中国裁判文书网

鉴于目前各地车辆闯卡冲撞交警案件多发,而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别,小编特转载一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供参考,此通知书中有两条意见堪称经典

 

最高法:只要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60号

李俐: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承志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承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承志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43018.61元。

 

蔡承志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徐刑终字第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徐刑监字第001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的申诉。

 

你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苏刑监字第11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的申诉。 2017年1月11日,你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主要理由是:

 

1、原判列举的部分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蔡承志直接冲撞交警;

 

2、证人孙雷、孟腾系马文庆的同事,其证言可信度低,本案事实缺少监控视频佐证;

 

3、蔡承志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闯卡逃逸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法,马文庆及其同事执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确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有关书证证实。蔡承志亦曾供述。 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判列举的部分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蔡承志直接冲撞交警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所列举的证据矛盾,主要是关于蔡承志是直接撞倒还是在逃离时带倒马文庆这一事实。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蔡承志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对蔡承志明知交警执法却拒不配合,反而加速驾车强行突破这一事实并无矛盾。马文庆是被直接撞倒还是在蔡承志逃离时被带倒,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于你申诉提出证人孙雷、孟腾系马文庆同事,其证言可信度低,本案缺少监控视频佐证的申诉理由。经查,孙雷、孟腾虽系马文庆同事,但二人均知悉案发经过,证实内容均系二人直接感知,且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虽无监控视频,但这并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关于你申诉提出蔡承志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闯卡逃逸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法,马文庆及其同事执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申诉理由。

 

经查,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蔡承志为逃避交警检查,多次折返。面对交警马文庆的拦截,加大油门朝马文庆方向逃离致马文庆受伤,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蔡承志驾驶无牌摩托车,属交通违章行为,马文庆等人拦截是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你列举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醒交警执法时注意安全防护,不足以判定本案交警执法行为违法。因此,蔡承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个类似案例,你可以查询参考。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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