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恩施州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杨顺海等四人故意杀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恩施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湖北省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玉真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执行任务的来凤县漫水乡派出所所长向雪飞当场抓捕,张玉真暴力抗拒抓捕并大声呼喊杨顺海等人帮忙。
杨顺海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张玉真持小刀,二被告人共同攻击、追赶向雪飞,赶至现场的姚行紧跟其后帮忙追赶,杨龙手持菜刀帮忙。杨顺海持弹簧刀刺中向雪飞右胸部、臂部,张玉真持小刀刺中向雪飞臂部,致其受伤,随后四人逃跑。向雪飞因右肺破裂大失血不幸牺牲。
一审判决
2017年8月9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以杨顺海、张玉真、杨龙、姚行涉嫌故意杀人罪,杨顺海、张玉真涉嫌贩卖毒品罪,杨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顺海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玉真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龙犯故意杀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姚行无罪。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相互之间无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未携带工具”为由未认定被告人姚行参与杀害向雪飞的事实,对其宣告无罪属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姚行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玉真与他人共同故意杀害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是主犯,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显属量刑畸轻,应当依法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庭审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详细阐明了支持抗诉观点,完全支持恩施州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起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将择期进行宣判。
本文来源:恩施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