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如何把握和处理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疑难问题,始终是监督执纪工作中的一个重难点。现就中央纪委公开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13个常见疑难问题答复进行汇总,供参考(已编注)。 目录 1.“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2
动漫手办、潮玩周边深受青少年的喜爱。然而,部分不良商家却瞄准这一市场,将造型露骨、带有性暗示的“擦边”商品伪装成普通周边,悄悄渗透进未成年人的消费圈。这些披着“二次元”外衣的软色情产品如何规避监管?又会对孩子造成哪些隐性危害? “露骨”“擦边”手办 潜入未成年消费圈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
截贿行为,是指在行贿受贿犯罪链条中,中间人(截贿人)受行贿人委托向国家工作人员转送贿赂款物,却在转送过程中私自截留部分或全部款项,未如实交付受托人的行为。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形态复杂、定性争议较大。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应当结合截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截留手段的主动性等要
线索处置报告(初核报告、谈话函询报告等)、初步核实报告、立案呈批报告、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及相关呈批文书在引用法条时,经常会使用“根据”“依据”“依照”。这三词有什么区别,应如何正确使用? 一、三词的使用规则 用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从“政纪处分”全面迈入“政务处分”法治化轨道。该法第三章系统规定了适用政务处分的六类违法行为。笔者从职务违法的类型化体系入手,梳理其认定特点与实践要点。 01一、职务违
有读者问:纪委对同一个人的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发现问题一、问题二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拟立案审查;问题三情节轻微,拟采取责令检查处理。问题三应当随案审查,还是单独处置?如果三个问题都纳入审查,审查报告应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还是归拢起来只提一个意见? 先说结论:按题设,如果问题三的事实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
编者按 开展精细化初核,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建立详尽的核查清单,然后按照清单去发现疑点。这样的核查清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本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框架,即重点关注画像信息、重点人员、资金流向、时空轨迹、“影子公司”、关联交易等6个方面。虽然标题限定于国企管理人员,但是其中的核查思路,几乎适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行政管理对象索要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由自己组织施工获取工程利润行为的认定 内容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管理对象索取中标工程项目,自己组织施工获取的利润本质是权钱交易的结果,还应当进一步从是否有投入、是否承担市场风险的角度判
事实:2021年,李某某在担任A市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规为下属王某进行岗位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王某所送钱款共计3万元。 实践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行为的定性处理,要坚持充分评价原则,全面、充分反映违纪和违法犯罪行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但在实务操作中,面对具体人员时常常难以判断归属。本文围绕监察对象认定标准,逐一解答五个高频实务问题:编制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企管理人员的三个层次、公办单位中"管理性"与"专业性"的区分、村干部监察对象的身份转换,以及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公职
如何准确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 2025-06-26 10:44: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国良 曹东方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网络时代背景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尹某委托代理人:孙某,系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甲市公安局第三人:符某申请人尹某对被申请人甲市公安局作出的《甲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琼)决字〔2025〕第 XXXX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5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从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