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4年5月8日,作者:冷鹏涛,山东省纪委监委;刘雅宁,山东省烟台市纪委监委。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文章要旨:一是法定(绝对)不起诉:1.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起诉的;2.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起诉的,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不再立案;3.涉嫌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撤回告诉而不起诉的,纪检监察机关研判后决定是否立案。二是酌定(相对)不起诉: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不再立案,应以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