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质上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其单列一款予以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了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