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15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管辖的六类公职人员,《监察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调查职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有以下七个方面共101项罪名。 一.贪污贿赂犯罪(共计19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29条,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