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小张”问:我们应该怎样理解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