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观点 上诉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 (2016)新22刑终1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6月16日 2972点热度 0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