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双立案是否意味着必须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党纪、政务同时立案后,审查调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法律责任的,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是完全符合规定的,在理论上也应当这么做。但是很多情况下,审查调查终结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轻处分的,鉴于单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政务轻处分均可达到基本相同的惩戒效果,实践中往往根据行为性质只给予党纪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