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干股分红型受贿进行了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规范查处干股分红型受贿案件…

2023年8月2日 482点热度 1人点赞 潜行者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