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1条:留置的通知和公开

2026年2月7日 3点热度 0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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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加强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解析: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按要求通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留置是重要的调查措施,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规范化、法治化。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首先是为了保证其知情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体现。因此,一般应当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本条所称的“有碍调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如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可依规依法暂不通知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的情形消除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还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此,在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对象被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消息。


延伸阅读:


1.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时,如何履行集体研究和报批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研究程序和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程序。就内部程序而言,审查调查组提出留置建议,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一般由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主要负责人、案管室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参加,专案组等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的,以立案呈批报告等形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采取留置措施后,纪委领导成员可将留置情况在纪委常委会会议上通报。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执行留置措施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情况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对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能否采取留置措施?


具备留置条件是采取留置的前提,并没有排除被羁押等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但考虑到留置与拘留等措施均系在特定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故对已被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人员一般不再采取留置措施。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经与相关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一致后,由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监狱管理等有关机关出具公函并附《留置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于拘留、逮捕与留置均系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故两种具有互斥性,对于被拘留、逮捕的人员,应当在有关机关依法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后,再采取留置措施。不得对同一审查调查(侦查)对象同时适用留置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于上述措施并未完全限制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机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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