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留置措施的采取有时被视作理所当然、不容置疑的环节。部分调查人员认为,只要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留置便自然合法。这种“当然合法”的思维,容易掩盖留置措施在启动环节可能存在的实体瑕疵。 必须承认,经过法定批准是留置形式合法性的最基本要求。实践中,调查机关通常不会未经批准即实施留置,相关文书也往往齐备。但这仅仅是合法性的第一道门槛。真正的合法性核心,在于实体要件是否充分满足。 《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为留置措施的启动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该条规定,适用留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核心要件: 1. 有证据证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