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读到中纪委一篇关于受贿案件笔录制作的文章,文章写得很好,原文链接如下:
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105/t20210512_241768.html
在这篇文章中,原文指出,谈到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
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制作受贿案件笔录必须体现“三个反映”:
一、反映职权
文章里提到,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二、反映谋利
文章中提到,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
三、反映犯罪合意
原文写到,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
读完这“三个反映”,最大的感受就是:专业!!深刻!!这“三个反映”,看似是技术规范,实则是办案思维的升级:
用**反映职权**,锁死主体身份,让他赖不掉;
“反映职权”的要求,实际上是把“职权”这个抽象概念,还原成了具体的“控制力”。不仅要问你“坐在什么位置”,更要问你“在这个位置上能调动多少资源、能施加多大影响”。
从法律逻辑上讲,职权是受贿犯罪的“入场券”。没有特定的职权,就不具备受贿的主体资格。如果在笔录中不能精准界定其职权的边界和内涵,就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
精准定位职权,就是在打地基,地基打得越深越准,后面的证据链才越稳固。
用**反映谋利**,坐实交易行为,让他辩不了;
这就像是在拼图。第一块是“职权”,第二块是“违规行使职权谋利”。当这两块拼在一起时,大家就会清晰地看到:这不是正常的工作履职,这是赤裸裸的权力寻租。
用**反映犯罪合意**,穿透主观心理,让他装不成。
它要求笔录不仅要记录“行为”,还要通过细节印证“心意”。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通过精细比对行贿人、受贿人、第三方的言词证据,将那些在推杯换盏间完成、看似无声无息的“默契”,精准翻译成法律上的“合意”。
这种翻译,让那些试图用“不懂规矩”、“人情往来”来掩盖犯罪意图的借口,在逻辑严密的证据链面前彻底失效,让隐秘的交易无法“暗度陈仓”。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中纪委硬核干货:受贿笔录要体现“三个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