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在基层办案中经常被问到,接到事件性的问题线索之后,能不能直接”以事初核”,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到程序合规的大问题。
以事初核的程序风险与正确运用

有个问题在基层办案中经常被问到,接到事件性的问题线索之后,能不能直接”以事初核”,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到程序合规的大问题。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以事立案”,但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以事立案”是立案阶段的一种方式,而初核是立案前的问题线索处置程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先初核后立案是常规程序,以事立案是指在暂时无法确定被调查人的情况下,先对事项立案调查,待查明被调查人后再补充完善法律手续。
但在实务中,有同志接到事件性线索后直接援引”以事立案”的规定,绕过初核程序直接进入调查,这个做法存在明显的程序风险。
第一个风险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初核阶段的证据收集标准与立案后的调查阶段存在差异,一些在调查阶段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在初核阶段不能使用或者使用条件更严格,如果直接以事初核,可能导致取得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
第二个风险是案件出口的选择问题,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多种处置建议,这些建议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如果直接以事初核跳过初核报告环节,案件出口的选择就失去了应有的程序约束。
第三个风险是被反映人权利保障问题,初核阶段虽然不是正式的调查程序,但被反映人仍然享有基本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以事初核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影响被反映人行使合法权利,导致程序上的缺陷。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事件性线索仍然按照初核程序进行,在初核阶段尽可能收集固定证据,查明事实情况,然后根据初核结果确定下一步处置方式,如果初核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再按程序报批立案,而不是为了追求效率跳过初核程序直接以事调查。
还有个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事立案”和”以事初核”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立案的方式,后者是一个不规范的说法,实务中有些同志把直接对事项开展调查称为”以事初核”,这个说法本身就不准确,严格来说不存在”以事初核”这个程序,调查必须先有立案依据。
以事初核听起来高效,但程序风险不容忽视,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对程序合规的要求只会越来越严,省事的做法可能在审查调查阶段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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