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内蒙古纪委监委
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苗迎春等10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据内蒙古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号披露,1999年以来,以苗迎春为首的其家族成员,采取虚假挂靠、贿赂开道的手法,先后承揽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多项建设工程,同时又以家族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采取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手段攫取巨额财富。其在北京、海南三亚和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拥有数十套房产、多辆豪车。苗迎春利用记者身份,以监督为名多次威胁当地企业,迫使企业向其投放广告以获取广告费提成;以报道负面信息为由胁迫当地官员,为其请托人追要工程款,从中捞取数十万元好处费。
苗迎春在自建私宅内设立中部记者站办事机构,把记者站作为“私人领地”,家中还私藏枪支、弹药,违规雇用社会闲散和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其工作和充当打手,采取指使打手替人出头,以枪支相威胁等手段,为其好友催要账款,从中谋取好处。苗迎春非法饲养多条大型犬看家护院,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多名居民被其饲养的恶狗咬伤,苗迎春不但不进行救治,还拒不支付受害群众医疗费用。2018年7月,在组织对其采取措施时,苗迎春拒不开门并焚毁有关证据材料。苗迎春还篡改个人档案资料,出现2岁上小学的有悖常理记载。
苗迎春滥用媒体监督权,以“拍摄”“采访”“曝光”等方式要挟滋扰政府及交警部门的工作秩序,组织策划多起违法行为;以巨额行贿的方式拉拢某企业主要领导,为其假借国企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提供便利;运用感情投资、多次行贿方式把自己的上级领导拉下水,为其滥用记者职权提供庇护;拉拢身为公安民警的朋友为其违法犯罪提供帮助,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诬告陷害手段把邻居送入牢中;利用偷装GPS跟踪、指使打手故意伤害的方式戕害同事等等。
该案是一起新闻从业人员依托电视台记者身份,利用新闻采访权、监督权,有组织地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三个特点:
1、 “软暴力”手段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惯用手段
从2000年到2018年近20年时间内,为了达到树立个人权威、非法敛财、维系组织关系、泄愤、逞强立威等一系列目的,利用其掌握的所谓“负面事件”相要挟,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形成了该组织实施犯罪的固定“套路”。
2、由家族犯罪逐渐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苗迎春、郭丽萍、苗秀英以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非法敛财为手段,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经历了起步、核心确立、再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在经济实力增强后,积极发展骨干成员,同时笼络有前科劣迹和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组织、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在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3、职务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互交织
苗迎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和记者站站长的身份,不履行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正义、启发民智的社会责任,无视党纪国法,利用采访活动,借用舆论监督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苗迎春犯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丽萍等9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