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豫法阳光
酒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或者认识上有“盲区”,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玩着危险“游戏”。
近日,一名醉汉因在小区内挪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的一天,刘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刚到小区门口,便被值勤保安拦住,“你的私家车占用了别人的停车位,车位主人非常气愤,请你抓紧时间挪车,将车停到小区外面。”刘某未多思考,开着自己的车子出了小区南门,但是意外发生了,向西行驶十几米后,与一辆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4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刘某主动赔偿了给对方的车辆损失费7700元。裁判结果
该案经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法官说法:
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
一些驾驶员认为挪车不能算是驾驶,而在司法实践中,将驾驶行为概括为三步,即“上车”、“打火”、“轮子动”,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也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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