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口头”制止但犯罪嫌疑人不听指令,出事后民警被判玩忽职守

2022年3月8日 1712点热度 0人点赞

大年初二的凌晨1点钟,民警林某某单独一个人在派出所值班,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来的报警电话,说街道的一家“小熊食杂店”有抢劫的,要求派出所出警。

林某某接到报警后,立即带上单警装备、相机、报警登记表等,驾驶着警车赶到了“小熊食杂店”。

到达现场以后,林某某看到吴某某、钟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聚集在食杂店内,店里的物品及柜台被他们打砸了。

报警的店主熊某明跑了。在得知熊某明夫妇逃离的消息后,林某某就与报警人熊某明联系,要求他回店内核实情况,但因熊某明手机缺电关机了没联系上。

之后,民警林某某听吴某某讲述,说吴某某与熊某明、张某某、钟某某四人打牌的时候,被其他三人合伙诈赌,吴某某受骗,所以要求熊、张、钟三人赔偿他的损失,熊已同意赔偿他2.2万元,因为无钱已逃离。

林某某问吴某某,“店是谁砸的”,吴某某承认是自己所砸,并对林某某说,桌面上熊某明遗留的手提包内的钱和门外面包车上的烟酒,都是熊某明赔偿给他的。说完,吴某某将手提包内的现金3055元拿走。

林某某当即口头制止,说“你这是违法行为,不能把钱拿走”,吴某某仍将钱收入囊中。林某某又要求吴某某将门外面包车内的烟酒搬回店内,吴某某仍不予理会民警的指令。

二人就此僵持,至到凌晨五点,熊某明的姐姐熊某兰等人来到现场,吴某某要求熊某兰赔偿。

这时,林某某对熊某兰说“报警人熊某明不在,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你们都先走,明天我了解情况再来处理”,对现场及钱物状况进行记录和拍照、固定证据,便离开现场返回了派出所。

林某某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反馈,这起案件不是抢劫,是一起赌博引发的治安案件。

见民警离开,吴某某继续向熊某兰索要赔偿,熊某明的姐姐熊某兰被迫写了一张18945元的欠条交给吴某某。当天中午11时多,熊某兰交给吴某某现金18945元。

在一起打牌的另外两个人张某某和钟某某被吴某某等人控制在食杂店附近的“小林子餐馆”,不让他俩离开。

当天下午5点,钟某某被迫书写了一张22000元的欠条给吴某某,同时将一辆“力帆”轿车交给吴某某作为抵押;张某某被迫给付吴某某现金14000元,并书写一张20000元的欠条给吴某某,钟某某和张某某这才得以离开。

张某某等人脱身后越想越生气,便在当月29日向公安局举报了吴某某等人违法犯罪情况。

吴某某等人当晚的犯罪事实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出了正月到了3月5日,民警林某某到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事实。

原审法院判决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他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林某某上诉说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他说,自己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生,现场处置并没有不当。对离开后吴某某等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的犯罪发生无法预见。

法院说,你身为人民警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定职责。你接到报警赶到小熊食杂店时,店主熊某明已外逃躲避,店中财物已被打砸损坏,违法人员吴某某已将店中烟酒等贵重物品搬上汽车,并当场目击到吴某某将熊某明放在桌上钱包内的3055元强行拿走,你对此既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彻底制止,也没有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请求警援协助处理,而是采取口头劝阻和口头警告的方式简单处置,以致吴某某竟在你面前公然向无辜的熊某兰提出非法要求。

面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升级发展,你仍以口头通知吴某某等人天亮后到派出所接受处理的方式草率处置,离开现场,将被害人熊某兰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致使吴某某及其同案人的抢劫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在此期间得以持续完成。

林某某说,我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反驳他,你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明显降低执法标准,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啥也别说了!蓝衬衫们(微信公众号:蓝衬衫们)替法院说吧!林某某在出警的过程中,面对吴某某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擅自离开现场,导致吴某某继续对张某某、钟某某等群众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而且,林某某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详细警情,将一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草率当作一起普通治安案件处置,使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起案件既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治安案件,而是一起逐步升级的刑事案件,民警出警处置把握不好,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因此,履职不易,正确履职更不易,且行且珍惜。

潜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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