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询问笔录中应当告知的事项
(一)执法身份告知
(二)传唤事由告知
(三)家属告知
(四)权利义务告知
(五)鉴定结论告知
二、询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口头传唤
(二)询问聋哑人
(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四)口头传唤嫌疑人
(五)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
(六)投案自首
(七)询问未成年人
(八)笔录签字确认
一、询问笔录中应当告知的事项
(一)执法身份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传唤事由告知
《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三)家属告知
《治安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四)权利义务告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鉴定结论告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2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二、询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口头传唤
《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询问聋哑人
《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中注明。
(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四)口头传唤嫌疑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五)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条第3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投案自首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七)询问未成年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八)笔录签字确认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手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制作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