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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工作中涉及谈话/询问
的材料顺序及要点
审查调查工作中,对于涉及证人谈话(询问)的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序(箭头所指顺序):1.询问通知书(其中一联文书需送达被谈话人)→2.权利义务告知书→3.谈话(询问)笔录(关于笔录签字问题:证人应在笔录末页正文下一行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共X页,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写姓名、日期。此外,笔录应逐页签名,所有签名、日日期、页码和修改处均应捺印)→4.被谈话(询问)人自书材料(需本人亲笔书写,逐页签名捺印,在末页写明日期。审查调查人员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在所收到材料的首页右上方处写明“此材料共X页,于X年X月X日收到。调查人员:XXX、XXX(需2名审查调查人员签名)”)→5.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在同一面A4大小的纸张上,并空白处由证人本人写明“本复印件由我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签名并写好日期后捺印)→6.个人身份信息或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职责分工等主体身份材料(应由证人在提供的材料上写明“此件共X页,由本人主动提供”,签名并写好日期后捺印。此外,还需在全部材料的首、尾页及骑缝处捺印。调查人员接受后,在材料首页右上方写明“此材料共X页,于X年X月X日收到”,由2名调查人员签名,对于未标注页码的还应按照顺序标注页码)→7.经过辨认的书证材料、物证照片等→8.其他材料。
此外,谈话(询问)时以下三种情况还需要注意:
1.谈话(询问)过程中有重要书证出示的情况。应当将书证出示给被谈话(询问)人,由其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由被谈话(询问)人在所出示书证上方写明“此材料共X页,我已看过,属实”,签名并写好日期后在签名和首、尾页及全部材料骑缝处捺印。书证材料未标注页码的,应当按照顺序标注页码。同一份书证需要分别向多人出示的,应当分别复印后按程序出示。
2.谈话(询问)时被谈话(询问)人主动提供书证的情况。应当先由被谈话(询问)人说明主动提供证据的原因、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据的主要内容,并由其在主动提供书证的上方写明“此件共X页,由本人主动提供”,签名并写好日期后在签名和首、尾页及全部材料骑缝处捺印;2名审查调查人员当面接收后,应在材料首页右上方写明“此材料共X页,于X年X月X日收到”,并签名和写好接收日期,材料未标注页码的,应当让提供人按照顺序标注页码。
3.谈话(询问)时对于部分可从网络上获取的证据。例如,对于工商登记、外币汇率等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汇管理局官网等网站下载信息资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打印、截屏后打印等方式替代直接提取电子证据信息,对于打印的材料,应当在打印材料首页上方空白处简要注明调取情况,“此材料共X页,于X年X月X日打印自XXX网站(网址:XXX)。调查人员:XXX、XXX(2名审查调查人员的签名)”。
延伸阅读:
监察办案中有关“时限”规定的整理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整理)
名 称 |
期 限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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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
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
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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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谈话: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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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置 |
一般期限:3个月 |
第98条 第101条 第1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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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月 |
||||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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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 |
||||
冻 结 |
一般期限:6个月 |
第108、 111条 |
||
续冻期限:不得超6个月 |
||||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
||||
调 取 |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
第124条 |
||
涉案款项 |
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
第130条 |
||
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 |
||||
查封扣押 |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
第134条 |
||
通 缉 |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3日 |
第160条 |
||
限 制 出 境 |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
第164条 |
||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
||||
边控 对象 |
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
第165条 |
||
问题线索转送 |
5个工作日内 |
第169条 |
||
函 询 |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
第174条 |
||
实 名 检举控告 |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
第175条 |
||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
||||
调 查 |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 |
第1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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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6个月内+解除留置后1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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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不超过6个月 |
||||
审 理 |
一般情况:1个月内 |
第194条 |
||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
||||
处 分 决 定 |
送达:作出处分后1个月 |
第203条 |
||
执行 |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
|||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
||||
撤 销 案 件 |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
第206条 |
||
指定或交办案件 |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
|||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
||||
追 缴 责令退赔 |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 |
第209条 |
||
复 审 复 核 |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
第210条 |
||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
||||
申请复核: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
||||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
||||
从宽处罚 |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第213条 |
||
移 送 起 诉 |
正式移送10日前预告 |
第220条 第221条 |
||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商请指定管辖函 |
||||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
第230条 |
||
外逃等 |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
第240条 |
||
离任从业限制 |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
第26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