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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问答的汇总
编者按:我国事业单位数量大、种类多,运行情况差别较大。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如何依据党纪条规给予恰当处分,成为困扰相关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现就中央纪委公开发表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10个问答进行汇总(已按照《政务处分法》等最新规定进行了更新和编注),供参考。
目 录
1.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处分依据如何确定;
2.参公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样处分;
3.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分;
4.事业单位相关的两个处分规定各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5.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可否减轻处分档次;
6.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7.街道纪工委有权处分本单位事业编人员吗;
8.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适用“撤职”处分吗;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10.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答复一: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处分依据如何确定(事业单位人员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关系依据是什么)
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旷工作出了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但事业单位人员(全额拨款)如果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应依据什么条款来解除聘用关系。请提供一下条款帮助。
中央纪委法规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问题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不同,其人事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旷工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非参公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应当按照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据此,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编者注:依据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您留言中所说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所做的划分中的一种。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类。这种划分标准无法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因此,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分清其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处理。
答复二:参公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样处分
问:区房管局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中一名事业编身份的普通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是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给予其处分,是区房管局发文还是区监察局发文,需要经过区政府的审批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按照上述表述,区房管局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这名工作人员是该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则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其不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依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时间,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至于给予其开除处分由谁来发文,谁来审批,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其是否是监察对象来定。
(编者注:《政务处分法》出台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可否不予开除?
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7月1日起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的具体情况,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其中过失犯罪不予开除的还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7月1日之前已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且尚未结案的案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现行《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答复三: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分
问: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机构,其中一名被城管局任命为副队长(副股级)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后被检察院给予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自首),现需要给予政纪处分。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在2012年7月,检察院给予不起诉决定是在2013年2月,是否可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按照您所述内容(未经证实),该副队长为县城管局任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执行。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适用《暂行规定》。由于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暂行规定》施行之前,则应当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依据《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答复四:事业单位相关的两个处分规定各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问:郑某,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任邻县某局(事业单位)局长,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本县某局(事业单位)局长,2012年11月被免职(以上职务任免均是上一级行政机关任命)。
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间,郑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2年8月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被法院一审判决:单处罚金,检察院抗诉后,二审于2013年7月裁定维持原判。
案发时段郑某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决时已被免职,其主体身份如何认定?对郑某的政纪处分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因其案发时段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生效,判决时间是2013年4月)?
中央纪委法规室:按照上述内容,行为人是否被免职,不影响其身份认定,仍应将其身份认定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执行,而《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其犯罪行为是何时发生的,如果刑事判决是在2012年9月1日之后生效的,则对该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适用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编者注: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是否一律予以开除?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7月1日起被依法判处刑罚的,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其中过失犯罪不予开除的还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7月1日之前已被依法判处刑罚且尚未结案的案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单处罚金,以及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分别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款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其他情况下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答复五: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可否减轻处分档次
问:一名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为违法被判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如果该负责人是主动自首,并带头退还了发放的钱,挽回了损失,情况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请问,他的情况是否可以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按照第三个档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而不用开除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处分的适用规则问题。也就是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二条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只能单独适用,不能将其联系起来适用。因此,如果一名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编者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系纪法衔接条款,属于已经涉嫌犯罪或者已被司法机关确认构成犯罪的情形,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属于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情形,所有情节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均已考虑,在党纪处分时不能再重复考虑。)
答复六: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问: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因此,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应当对照上述三类标准确定。
(编者按: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六类:一是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结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答复七:街道纪工委有权处分本单位事业编人员吗
问:请问街道办事处的纪工委有权对本单位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按照党纪党规、行政监察法等进行处分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街道管理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其身份和管理权限分为三种情况。
1.对事业编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由于我国行政区划的复杂性,不同地方街道办事处的纪工委的行政级别不同,但总的来说,街道办事处的纪工委都属于上级纪委的派出机构,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理的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编者注:含街道监察办或者监察专员)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3.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答复八: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适用“撤职”处分吗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第三项“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问:在高等学校中,由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撤职”处分?如不适用“撤职”,而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话,是应降低行政职级、职员职级还是专业技术职务?如,某同志担任学校某行政管理部门副处长(副处级),职员职级4级,副研究员职称,在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如何操作?
中央纪委法规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撤职的处分种类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因此,由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由于不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撤职处分,而是适用“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因此,对问题涉及到的情况,可按照此规定,酌情处理。
(编者注: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监察机关在给予事业单位监察对象政务处分时,处分种类应按照《政务处分法》规定的6种处分种类择一适用,重处分应作出“撤职”而不能再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答复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问: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编者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要根据身份、职务、行业规定、兼职行为性质等区别对待。(1)参公事业人员不得兼职取酬。(2)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3)其他事业人员能否兼职取酬要:一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二看其经济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三看是否按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
答复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做如下解答。
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编者注:详见《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释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