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图解,中国方正出版社。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
监察机关谈话应当形成谈话笔录或者记录。谈话结束后,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应当在书面说明每页签名,修改的地方也应当签名。
委托谈话的,受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委托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谈话。谈话结束后及时形成谈话情况材料报送监察机关,必要时附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
本条是关于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工作要求的规定。
该条中,“谈话笔录”和“记录”的区别。谈话笔录有固定的文书格式和要求,形式严谨、内容规范,需经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名。谈话记录形式简便,内容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等基本信息,以及谈话对象说明的事实、主观态度和认识等情况,一般不需要经谈话对象阅看和签名。监察机关开展问题线索处置谈话时,应当考虑开展谈话的目的、线索涉及问题性质,以及后续工作对证据效力的要求等因素,选择制作谈话笔录或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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