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违法行为采用“六项要求”分类后,实践中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同一类行为在纪律和法律两个体系中可能存在不同评价的问题。为使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内容有序衔接,避免同一行为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出现不同评价,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中共党员的双重处分,政务处分决定书行为与党纪处分决定书行为的分类保持一致。对系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决定中违法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分类把握。如“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分别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中分类。(2)单独给予政务处分的,按“六项要求”把握。公职人员无论身份是否系中共党员,只要单独受到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决定书、审理报告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六项要求”分类把握。比如,“参加迷信活动”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的问题。按照前述原则,对于“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如系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归入“违反政治要求”表述;对于公职人员,无论是否系中共党员,只要单独受到政务处分的,在审理报告和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均归入“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部分表述。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工作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对同一类行为在纪律和法律两个体系中存在不同评价的行为,如何规范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