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3年第2辑)。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受贿未遂的财物,是否需要向行贿人追缴?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要采取恰当方式追缴违法所得。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的规定,追缴违法所得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重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受贿未遂的财物是否需要向行贿人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