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败斗争中,监察机关如何平衡调查需要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2024年修订的《监察法》推出的“责令候查”措施给出了新答案。这一制度设计,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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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责令候查?谁可能适用?
责令候查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监督性措施。其核心在于要求被调查人在指定范围内配合调查,同时对其日常活动进行必要监管,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生活。
适用对象明确且严格:
1. 不适用留置:不符合《监察法》第24条规定的留置情形;
2. 人道考量: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唯一抚养人等;
3. 留置到期但案件未结;
4. 案件特殊:虽符合留置条件,但采取责令候查更为适宜。
典型案例:2025年6月,泰尔股份实控人邰正彪被解除留置后变更为责令候查(监利市监委签发《变更留置通知书 》),成为公开报道的首例适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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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候查人必须遵守什么?
被采取该措施后,被调查人需履行五项核心义务:
1. 活动受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域;
2. 信息报备: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变动需24小时内报告;
3. 随传到案:接到通知须及时到案;
4. 禁止干扰调查:不得威胁证人、串供或销毁证据。
违反义务后果严重:
一旦出现擅自离境、干扰作证、失联逃避等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监察机关可依法转为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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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如何执行?权利如何保障?
(一)执行程序公开透明
1. 审批严格: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2. 当面宣告: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被调查人需签字确认;
3. 及时通知:24小时内告知其单位及家属,当面送达通知书。
(二)人性化权利设计
申请离境权:因就医、诉讼、重要公务等需离开居住地的,可书面申请,监察机关3日内批复;
紧急通道:突发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补手续;
简化流程:因工作生活需频繁跨区活动的,可一次性审批路线与时间。
应用场景:某国企高管李某被责令候查期间,因重要商务谈判需赴邻市,经提前申请获批指定路线和日期,全程接受监督但工作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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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一)灵活变更机制
依申请变更:被留置、管护等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书面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监察机关3日内答复;
自动解除: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措施自动解除。
(二)规范解除流程
期满或无需继续执行的,监察机关需:
1. 报批后宣布《解除决定书》;
2. 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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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三大关键要点
1. 程序红线:仅适用于立案后的被调查人,不适用于证人;
2. 对象精准:仅针对职务违法/犯罪(如贪污、渎职),普通犯罪(如醉驾)不适用;
3. 期限明确:最长12个月,不得延长,自宣布之日起算。
总结
责令候查通过精细化程序设计,在监察权与公民权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确保调查不被干扰;又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活的冲击,保障就医、工作等基本权利。
正如《监察法实施条例》所体现的——“监督中蕴含保护,约束中彰显尊重”。这一制度不仅是技术性创新,更是“以人为本”法治观在反腐败领域的深刻践行。
监察改革持续深化,每一项程序的完善,都是对公权力边界的厘清,也是对公民尊严的守护。
相关法条梳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候查的适用情形及被调查人义务;
第四十六条:明确责令候查需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九条:授权监察机关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规范责令候查宣告程序,要求权利义务书面告知;
第一百零七条:细化被调查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条件及审批流程;
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情节严重”的六类具体情形(如擅自离境、干扰作证等)。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监察法23条落地首例!五维度解析责令候查的人性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