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罪”交叉问题的精准辨析

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境当中,违纪与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非是明明白白截然分开的,而是呈现出相互交叉、彼此关联的复杂状态。

近来,监察日报上有一篇文章围绕李某某案开展了一系列深度剖析,这给咱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观察窗口,让咱们可以审视在”纪、法、罪”三个评价体系间精准切换、归纳施治的深入内在。

现在深化反腐败斗争、提高治理效能的关键地方,我觉得,恰好是这个案子里所体现出的定性难题和辨析逻辑。

一、”纪、法、罪”的评价维度与分层评价原则

首先,要认识到,“纪、法、罪”是三个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衔接的评价维度

纪律是党员的底线,法律是公民的底线,而犯罪则是触犯刑律的严重行为。

就像案例里说的,李某某的好多行为,得在这三把”尺子”下来衡量。

一个核心原则是,违法必先破纪,但评价不能止步于纪

比如说,帮别人办人事方面的事还收人家财物,这不但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把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给破坏了,而且因为达到了数额标准,还构成了受贿罪。

这里并不存在”重复评价”,而是坚持了“充分评价”原则,即从不同层面、不同性质上对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完整揭示。

纪律评价主要说的是它对党组织肌体和规则的破坏,法律评价,重点是它对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的侵害。

这种分层评价,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也实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二、违纪与受贿犯罪的精准分辨:抓住”权钱交易”本质

其次,要精准分辨违纪和受贿犯罪,关键就是透过行为的表面,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核心

这是纪检监察实务中最具挑战性的环节之一

李某某案中,其要求请托人周某某出资120万元用于入股企业,是认定为”合作投资型受贿”还是”先受贿后投资”,就经历了严格的论证。

最终认定它是后者,核心依据是:李某某先是收下了周某某的120万元当作之前谋利的回报,然后把这笔钱用来个人投资。

这120万元交付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权钱交换,李某某实际控制了,那受贿罪就算既遂了。

后续的投资行为,属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置,与此同时单独构成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廉洁纪律问题。

这种“一事双评”——既评价受贿犯罪,又评价违规经商办企的违纪行为——正是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行为进行完整法律评价和纪律评价的体现。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另一种常见情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

这里面的定性光谱更为复杂

如果特定关系人实际出了钱、参与了经营、承担了风险,得到的利润是从经营里来的不是因为权力溢价,那党员干部的行为可能就只是构成”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给特定关系人谋利”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不构成受贿罪。

因为缺乏“权力”与”财物”的直接非法对价关系

反过来,如果特定关系人并没有实际出钱去进行经营,或者党员干部和他一同谋划,并且明明知晓还默认他收下请托人的财物,这样就有可能构成共同受贿了。

比如,在李某某和他胞兄李某的共同行为里,因为李某转达请托、说要收钱,李某某默许还利用职权谋利,那他俩就被认定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是构成受贿共犯,可不是李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里面的界限,又细又关键,就全看对“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的证据把握。

三、新型隐性腐败手段的识别与”风腐一体”治理

另外,对于新型、隐性腐败手段的识别,需要我们有更强的“从风到腐”的洞察力

例如,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利益输送

民间借贷处在正常状况的时候是受法律保护的,可是,一旦它跟职务影响力产生联系,这样它的性质可能就会发生变化。

判断的关键在于审查:借贷双方是否平等

借款人是否有真实需求

利率是否明显异常

出借资金是否来源于公款或低息贷款再高息转贷?

更重要的是,是不是还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情况?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无真实借款需求的请托人”借款”并支付”高息”后,为其谋取了利益,这样所谓”利息”就很可能是贿赂的伪装。

这种”放贷收息”型受贿,还有”以借为名”直接收受钱款,都得让办案人员拨开民事行为的迷雾,直接找到权钱交易的核心。

不正之风和腐败是有联系的,违规吃喝、收送礼品礼金这类”四风”问题,常常是腐败的”前兆”和”温床”,得坚持风腐一起查,深挖背后可能有的利益交换。

四、党员干部亲属涉案问题的定性与责任区分

另外,对于党员干部亲属涉案问题的定性,特别需要谨慎些。

党员干部要是纵容、默认配偶、子女这类特定关系人利用他的影响力去谋取利益,就算他不晓得后者收受贿赂的具体状况,不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那还是得承担违背廉洁纪律的责任。

这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更高道德和纪律要求。

而要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地位,通过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收了财物,党员干部对这事儿不知道,那特定关系人可能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就区分了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也弄清楚了党员干部在知道和不知道情况下应该承担的不同责任。

五、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要求与未来展望

总而言之,纪检监察工作,已然进入到对专业水准以及精准度有着很高要求的关键阶段。

它要求我们不只是纪律的执行者,还是行为的“病理学家”,得用纪法两把”手术刀”,对复杂交织的行为做精准的”解剖”和”定性。

这背后,是对党章党规党纪有深刻的理解,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能娴熟运用,更是坚守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二十四字方针。

纪法一起施行的精准程度,决定着反腐败斗争能进行到什么深度;查风又查腐的锐利程度,关系到政治生态能净化到什么程度。

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或许都会遭遇这样的难题:当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如同藤蔓般缠绕在一起时,怎样又快又准地理清主次、对行为定性并给予质量处罚?

尤其是碰到当事人特意设计的”民事行为””市场行为”伪装的时候,怎样才可以有效地固定证据、揭穿本质?

你在办案或者研究的时候,还碰到过哪些让人犯难的”交织”情况和定性难题?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想法和碰到的难题,咱们一起探讨,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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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中”纪、法、罪”交叉问题的精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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