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和国监委发布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汇编

导 读

2020年以来,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或单独发布职务犯罪相关典型案例17批74则。纪法思享现将案例要旨进行提炼和汇编,供参考。

发布

年份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两高

2026

“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5则

两高

2025

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5则

两高

2025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6则

最高检

2025

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职务犯罪1则

最高检

2025

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职务犯罪2则

最高法

2025

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职务犯罪3则

最高检

2025

“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职务犯罪2则

最高法

2024

“蝇贪蚁腐”典型案例6则

两高

2024

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职务犯罪2则

两高

2024

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典型案例6则

两高

2024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8则

监检

2023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5则

监检

2022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5则

最高检

2023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10则

最高检

2022

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职务犯罪1则

最高检

2020

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职务犯罪2则

最高检

2020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5则


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家监委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要旨汇编

(17批74则)

01

“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1. 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工程、平原治理项目等水利建设过程中,采取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职务侵占罪)。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水利建设、退耕还林等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贪污罪)。

  2. 利用担任某村某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某水电站移民工作组从事人口、房屋、土地调查登记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增户口等手段,骗取移民专项资金(贪污罪)。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罪)。

  3. 利用担任某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该村养老保险资金代收代缴工作过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缴的村民养老保险金,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费,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


02

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以开具虚假收据、白条等方式代替专用收据,截留资金不入账,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2. 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能够主导项目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拨付,其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项目后转包赚取差价,构成贪污罪。财政奖励补贴先由政府发放给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再由后者支付至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实际控制的公司,系副局长预先设置的资金流转路径,属于贪污环节之一,并未改变公共财物性质。

  3. 大病医疗保险保费由医保部门统一收取后,与财政补贴共同构成医保统筹基金,且由医保部门以单位名义购买,商业保险公司补偿款也由医保部门作为投保方获取,具有公款性质。

  4. “校园餐”经费系家长为学生上交的生活费,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公共财物。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收由街道办事处托管的多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和现金,后通过提现、转账、消费等方式侵吞托管账户资金(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构成贪污罪。


03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1. 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

  2. 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其实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发放贷款获取的对价,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3. 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领薪”,甚至还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等合法外衣,隐蔽性强,实系以入职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收受贿赂。

  4. 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请托人“合作经营”公司,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是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

  5. 通过在虚假理财协议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方式,截留理财资金并挪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6. 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批上报材料并促成贷款发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04

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


  1. 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文书鉴定”技术手段,固定关键事实证据,为办案提供核心定罪量刑依据。

  2. 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关联分析,明确侦查方向。对社区矫正系统中的监管台账、实时位置数据、手机定位数据、请销假记录和财付通消费记录等进行大数据筛查比对,发现黄某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频繁离开社区矫正地并且未履行请假手续;通过数据关联分析,发现黄某医疗文书与诈骗犯罪时间、地点存在时空重叠,为锁定渎职犯罪线索提供明确方向。

  3. 开展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确定成案关键。通过审查黄某近7年来120余份医疗文书及病情诊断意见书,发现2017年以来黄某一直未进行过术后相关治疗,其影像学检查显示并无癌细胞复发、转移等情况,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同时,发现其病情诊断不规范,收监前3次病情诊断无相应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病历资料。

  4. 进行文书鉴定,锁定伪造病情诊断等重要证据。通过委托鉴定,确定黄某病情诊断意见书中诊断医师的6处关键签名字迹均非本人所写,印文系医院印章真实盖印形成,从而锁定司法工作人员王某伪造黄某病情诊断等证据,进一步深挖发现王某其他3条伪造文书线索。


05

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1. 税务局工作人员魏某在履职过程中帮助夏某某避免房租损失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魏某在经办A公司税务注销审核业务时,发现A公司将未缴房租纳入经营成本,为避免漏征税款,遂向该公司经营者以及房东夏某某调查核实。夏某某在配合调查过程中避免房租款损失30万元,为表示感谢给予魏某12.6万元(受贿罪)。

  2. 魏某退休前与B公司达成行受贿合意且为其谋取利益,即使收受财物时已经退休,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3. 魏某帮助C公司使用虚假材料通过税务注销审核,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C公司实际少缴税款为由,认定魏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将不正当利益不当限缩为具体的、可量化的经济损失。违反税务注销程序使用虚假审计报告属于通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为C公司谋取利益,属于程序上的不正当,也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国家工作人员产生挪用公款故意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操纵、影响单位做出集体决策,虽然公款使用形式上经集体研究,但无法真实体现单位意志,应认定为“个人决定”。

  5. 对于为确保个人债权、股权等可预期的财产性利益或投资收益而挪用公款的,应依法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


06

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1. 针对串通投标犯罪与腐败行为等相互交织的特点,通过多层次、多维度依法惩处关联犯罪,加大整体打击力度。

  2. 招标方与投标人共谋,通过量身定制招标参数的形式组织多家公司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事后,招标方收受投标人所送贿赂,构成受贿罪。串通投标行为与受贿行为系两个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应数罪并罚。

  3. 相关人员以行受贿、围标、卖标等多个手段串通招投标,内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中标食品配送单位,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4. 涉案项目业主单位代表为行贿人控制的投标公司打出明显高分,并收受他人贿赂,以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07

“在服务大局中贡献力量”典型案例


  1. 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采用三角网法和断面法两种计算方式得出差额取砂量不一致;监察机关经向测量公司调取书面说明,认定采取三角网法计算更接近实际采砂量;结合价格鉴定意见,准确认定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数额。

  2. 民营公司法政事务部总经理王某多次以合法的委托维权协议为幌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维权并收取赔偿金,办案机关从赔偿金归属、资金去向和关键证人入手进行突破,证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敏锐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通过王某资金流向倒查,排摸出多地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其中,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行受贿犯罪线索。


08

“蝇贪蚁腐”典型案例



  1. 为了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公租房申请材料,给予其现金(行贿罪)。

  2. 明知公租房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仍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公租房申请(滥用职权罪)。

  3. 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核公租房申请材料,致使多套公租房被不符合条件人员居住(玩忽职守罪)。

  4. 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洗钱罪)。

  5. 收取辖区村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将部分在医保系统中核定缴纳,私自截留侵吞余款(贪污罪)。

  6. 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贪污罪)。

  7. 采取提高税收扶持奖励比例、虚列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等方式,通过企业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贪污罪)。


09

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领办、经营管理某镇中心卫生院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伪造住院病人病历、虚增住院病人医保用药、制作虚假购药发票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构成贪污罪。

  2. 经过乡镇政府或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 根据领办协议,卫生院保持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变,所投入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在县卫生局直接领导下, 在卫生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 完成上级指令的公共卫生保障任务。

  4. 杨某侠所在的洪江市某中心卫生院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杨某侠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审核,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杨某侠利用医保报销审核职务便利,制作虚假材料,套取已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门诊费用,构成贪污罪。


10

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1. 要全面审查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要依法予以追缴;对于其他人通过行贿人的行贿行为间接获取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2. 要查明行贿人通过行贿手段取得商业机会后是否存在合理成本支出的情况,应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依法认定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数额。

  3. 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信用等级等,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建议相关单位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依法予以纠正。

  4. 对于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产生的孳息,应一并纳入追缴范围。

  5. 行贿人通过行贿而获取的政府返还或拨付款项,既属于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又系国家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相关单位。

  6. 行贿人通过介绍业务“空手套白狼”获取好处费的,可以认定为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追缴。

  7. 行为人通过行贿消除直播平台账号的信用扣分,系谋取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应依法予以纠正。


11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1. 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检察院对行贿漏罪依法提起公诉。

  2. 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

  3. 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行贿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4. 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

  5. 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

  6. 依法严惩司法领域行贿犯罪。纠正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的不正当利益,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7. 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追缴力度。全额追缴承销定融业务获得的净利润。

  8. 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12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1. 在调查贿赂案件时,要注重调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及去向的相关证据,如资金的转账、交易记录等,注意分析发现洗钱犯罪线索。

  2. 对于公司、企业主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行贿的,应当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从意志体现及利益归属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区分认定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对于以单位名义行贿,而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 针对“家族式”腐败的特点,重点关注亲属间的资金流向、财产状况、关联企业等情况,全面分析腐败问题背后的利益链,深挖建立在亲情关系基础上权钱交易行为或者问题线索。

  4. 对因行贿行为获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检察机关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 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督促相关单位依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消除行贿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如考生未参加考试即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督促考评中心及时纠正,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尽快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并考试,如未重新参加继续教育或考试成绩不合格,先前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

  6. 对行贿犯罪与涉黑犯罪相交织,通过行贿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保护伞”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扰乱案件正常办理、妨害司法公正的;涉及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给建筑工程安全带来潜在危害的,予以严惩和重点查处。


13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1. 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2. 行贿出发点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公司经营所得,行贿体现单位意志,最终受益对象系单位的,应认定单位行贿罪。

  3. 对于“零口供”的行贿案件,注重运用受贿人有罪供述、特定关系人或者经手贿赂款的证人证言,特别是转账的书证等证据,证明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4. 司法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监委;互涉案件需要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同时将案件分别退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5. 积极追赃挽损。高价出让股份的行贿犯罪,应对股份实际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差额部分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由法院判决追缴行贿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6. 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以及与行贿犯罪有关的不正当利益,应当通过监察执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依法综合运用予以处理。


14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1. 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实质上行使董事、经理职权,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 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行为,属于“同类营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 单位将截留的粮食轮换差价和粮食仓储补贴款私设“小金库”,其本质上仍属于单位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小金库”资金,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获利方式和利益来源等方面。前者系通过实际开展“竞业经营”活动来获取非法盈利,需要投入一定成本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后者则无实际投入,不负担亏损,行为人直接利用其职务行为获利,利益来源于所任职公司的公共财物或者“权钱交易”的对价,而非经营活动盈利。

  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明知具有潜在重大风险,仍不听劝阻、违反各项规定,甚至伪造会议记录、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行为人无从得知存在潜在风险,又因事务繁杂、无暇顾及,出现怠于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失职行为。


15

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1. 准确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洗钱罪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实施的新的犯罪活动,与上游犯罪分别具有独立的构成。在上游犯罪实行过程中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帮助上游犯罪实现的行为,是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不能认定洗钱罪。

  2.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同时构成的,依照洗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审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可以商监察机关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后,直接以洗钱罪追加、补充起诉。


16

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1. 检察机关将15万元被挪用的乡村建设征地补偿款返还至乡政府代管的村账户上,并跟进督促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到包括多名贫困群众在内的村民手中;防止入罪即诉或一诉了之,对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较好的村委会原委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镇政府原民政办负责人、村原党支部书记,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骗取其所属镇医疗救助资金,构成共同贪污犯罪;通过欺骗其他两个镇民政办获得医疗救助资金,构成诈骗犯罪;分别属于监察和公安机关管辖,各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可由检察机关并案提起公诉。

  3. 扶贫款物涉及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危房改造、社会救助、基本医疗等多个领域,有些并不冠以“扶贫”二字,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政策等明确其是否属于扶贫性质。


17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1. 将追赃挽损提升到与办案同样重要的地位,及时查封、冻结张某用违法所得购置的房产及相关资金账户,敦促劝解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主动退赃。

  2. 《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沟通后,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 明知22户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仍通过审核并进行申报,使国家扶贫资金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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