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审理室“钟纪晟”指导文集(2016-2025年)

编者按:2016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内外网以“钟纪晟”名义发布业务指导文章数十篇;2021年7月,该室梳理汇总和修订完善后形成“钟纪晟”业务指导文章合集,共计收录32篇(部分文章因不再具有指导意义,未在汇编中保留),其中曾公开发布的有22篇;此后截至2025年底又公开发布“钟纪晟”文章6篇(其中1篇系更新旧文)。现就公开发布的27篇文章进行要点提炼和分类汇编,并提供未收录文章的索引。

一、实体·总则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分三种,应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影响期为一年;违纪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影响期为一年半;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二年。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党纪处分影响期的合并

公职人员在受(政务)处分期间受到新的(政务)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新增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2.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

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主要是指最高处分档次较轻;如果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则指最低处分档次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适用2023年《条例》相关条款。

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漏错”是否从重处分

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将“漏错”规定为从重处分情节。对于“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应根据第一次处分决定时间来确定新旧条例的适用和是否从重处分。第一次处分决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前作出的,不从重处分;第一次处分决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应从重处分。

4.对魏某的行为是否应当从重处分

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认定违纪证据不足,或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予以除名;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认定其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5.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未收录文章

(1)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

(2)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3)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或者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如何处理

(4)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起档的条款时,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可否直接减轻处分

(5)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罪漏错怎么办

二、纪法衔接

对犯罪党员的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不起诉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不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也不需要进行违纪违法事实见面由纪检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纪检文书可直接引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6.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醉驾之定性处理

党员犯罪被判刑应当开除党籍处分或《党纪处分条例》中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

党员、公职人员醉驾,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7.党员干部因醉酒驾车被判处刑罚应如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8.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 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对违法党员的处分

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是纪检部门做出纪律处分的前置条件,是否给予处分,应当由纪检机关独立作出判断。因此,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不需要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也不受六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限制。

9.纪检机关认定赌博等行为构成违纪是否必须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认定为前提

赌博之定性处理

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例》第30条,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赌博形式实施受贿行为的,认定为涉嫌受贿犯罪,党纪处分适用《条例》第29条;在职党员干部同管理和服务对象一起赌博,且赌资较大的,适用《条例》第121条,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党员干部长期沉迷赌博,追求庸俗、低级趣味和不良嗜好,适用《条例》第150条,认定违反生活纪律。

10.如何认定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性质

嫖娼之定性处理

对于嫖娼的党员应一律开除党籍,处分依据:《条例》第30条第3款、2018年《条例》第28条、2015年《条例》第29条第2款或2003年《条例》第156条。

11.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未收录文章

(6)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问题

(7)对于涉嫌职务犯罪,但又无法确定是否会被判处刑罚的,是否必须在移送起诉前作出党纪、政务处理

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规兴建楼堂馆所

准确认定行为的违规性,以及各环节相关人员所负责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不同时期规定不同,注意相关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准确适用新旧党纪条规。

12.如何认定处理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把握行为的“违规性”,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仅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如果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非组织活动等,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13.刘某行为能否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未收录文章

(8)“四风”问题是否全部归类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前后持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

四、六大纪律

政治纪律 | 对抗组织审查

对抗组织审查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党纪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慎重把握对抗组织审查与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政策界限。

14.如何认定处理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15.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政治纪律 | 履行主体责任不力

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审批多个出国团组的过程中,对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审核把关不严,且暴露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按“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定性处理,适用《条例》第74条。

16.如何对审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组织纪律 |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对于2016年1月1日前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因2003年《条例》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一般可作为从重处理情节。

注意调取开展谈话函询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明谈话函询对象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相关材料。

17.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廉洁纪律 | 违规借贷

违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的,鉴于该行为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属于违反廉洁纪律性质,可以依据2015年《条例》第104条、2003《条例》第82条和1997年《条例(试行)》第100条(兜底条款)定性处理

18.如何认定党员领导干部向有业务关系的个人借款用于购房的行为性质

生活纪律 | “假离婚”之定性处理

“假离婚”行为违背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违反党的生活纪律。鉴于该类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19.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未收录文章

(9)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的涉嫌受贿犯罪行为,是否还需在违反组织纪律部分予以体现

(10)受贿所得房产或用受贿款购买的房产,在个人事项申报时没按规定报告的,是否应同时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11)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12)不正确履行职责如何定性处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农村党员工作失职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定性处理

五、程序、手续

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

适用条件:违纪违法事实简单,拟处理意见简单。适用标准:定案事实均已查清且分类定性,定案证据均已达到相应证据标准,对人员财物均已提出明确意见。工作流程:做实初核工作,规范报批程序,严格立案程序,有效衔接审理。

20.如何精准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

党委委员处分程序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涉嫌违纪的,不能辞去或免去其委员职务,而应履行党纪处分报批程序。

对于换届时本级党委尚未审议本级党委原委员违纪问题,而换届后未再当选的,给予其党纪处分无需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21.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施行后涉及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2.关于党代会换届期间给予地方各级委员会原委员党纪处分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

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

般“一类一见”,问题种类较单一的,也可以“一事一见”或“全部打包”见面。审理阶段增加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需要就新增的违纪违法事实由审查调查组进行补充见面,减少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无需重新见面

23.关于做好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工作的几个问题

中止党员权利

中止党员权利以党员被依法逮捕或者留置为前提,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

24.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

未收录文章

(13)给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

(1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采取何种方式向其所在常委会通报

(15)监委成立后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

(16)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六、法法衔接

“主动投案”的认定

认定主动投案的四要素:主体(党员、监察对象、涉案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时间(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采取谈话等措施)、主观(主动性和自愿性)和行为(投案+如实交代)。

纪法意义上的主动投案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自首,对于不属于“主动投案”,但符合“特殊自首”情形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以自首论。

25.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主动投案”

未收录文章

(17)被审查对象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监委和公安机关分别立案调查、侦查的案件,怎样移送起诉?如何做到同步起诉

(18)如何严格按照庭审标准,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

(19)监委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有何区别

七、工作理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深刻领会提出“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一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二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

2.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一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二要正确把握“大多数”,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

3.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四种形态”。一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

26.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做好量纪平衡工作

1.必须树立正确理念,一是准确量纪,二是统筹量纪,三是辩证量纪。

2.必须校准量纪“砝码”,一是准确认定违纪情节,二是规范适用规定量纪情节,三是综合考虑酌定量纪情节。

3.必须规范量纪程序,一是坚持集体决定,二是加强监督制约,三是优化工作机制。

27.如何做好量纪平衡工作

未收录文章

《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系列解读之

(20)提高规范化水平 锻造审理铁军

(21)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切实加强沟通协调

(22)把握总体要求 认真履行审理工作职责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中央纪委审理室“钟纪晟”指导文集(2016-2025年)

上一篇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到底什么情况开除什么情况不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