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性的前提条件, 是证据链的完整性。在实务当中, 证据链断裂的情形, 并非是指单个证据缺失, 而是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出现了断层。多个证据各自独立存在, 但是无法相互印证, 或者在关键环节上缺少推导出唯一结论的必要链接。审理部门退件最多的三类证据问题, 均与链断裂有关。
一、证据链的构成要素与断裂的三种类型
可构成证据链的有三个要素, 其一为行为事实的证据, 它能证明违纪行为已然发生,其二是主体身份的证据, 其作用是证实行为是由被反映人所实施, 其三是因果关系的证据, 它可表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关联。
断裂分为三种类型:
证据呈现事实断裂状况: 有着关于主体以及后果的证据, 然而却缺少行为事实自身的证据。举例来说, 能够证实被反映人拥有审批权限, 且审批结果致使产生损失, 可是却不存在证据去证明在审批过程当中存有违规操作的具体行为。
有着行为以及后果的证据, 然而不能够把行为与具体的责任人关联起来, 这便是主体断裂。比如说能够证明那审批的环节是存在着违规操作并且带来了损失的, 但是审批流程涉及到多个人, 所以没有办法确定主要的责任人。
因果关系出现断裂情况, 存在行为以及主体方面的证据, 然而行为跟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并不完整, 比如说能够证实被反映之人存在违规行为, 并且此行为造成了损失, 可是损失有可能是多种原因导致一个结果的状况, 也就是无法排除其他因素在同一时间共同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二、三种断裂的具体情形
情形一:口头证词与书证对不上
被反映之人于谈话期间所承认的违纪相关事实, 跟调取而来的书面证据, 在关键细节方面呈现出不一致的状况, 也就是时间、金额、人员、方式这四大要素中之某一项没办法相互对应, 单独来看, 证词是成立的, 书面证据同样是成立的, 然而在进行对比之后出现了矛盾之处, 并且没办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这种情形便构成了事实断裂。
在审理部门所遵循的审查口径当中, 当出现口头证词跟书证相互冲突, 并且不存在能够合理排除这种冲突的情况时, 则会将书证作为主要的用以确定案件的依据, 而口头证词的地位会下降成为辅助性的证据。这一情况表明, 原本以证词作为核心内容的证据体系, 现在需要重新构建。
情形二:证人证词之间的细节冲突
好些证人各个证明了同一事实, 然而各自所述细节却出现了实质性差别, 这差别体现在同一场饭局的参与人数方面、主要话题方面、对方是否提出请托事项方面, 这种差别并非出于时间过久的记忆误差, 而是构成违纪要件的关键点彼此矛盾, 进而构成事实断裂。
审理部门所具有的审查口径是, 要是关于同一事实所呈现出的证人证言出现了实质性的差异, 而且没办法从其他证据当中获得交叉验证的话, 那么该组证人证言的整体效力就会降低,并且不能够作为该情节认定的唯一依据。
情形三:关键证人拒绝配合
处于外围的证人里头, 有掌握着关键信息的家伙, 要么拒绝接受谈话, 要么接受了谈话却拒绝在笔录上面签字。由于缺少了这一份证词, 其余的证据仅仅能够证明一部分违纪事实, 然而没办法使全链条闭合起来, 从而构成了事实的断裂。
对于审理部门的审查口径而言, 关键证人要是拒绝配合, 这并不会对其他已然存在的证据的认定产生影响, 然而, 以这份缺失的证词作为唯一支撑的情节是不能够被认定的, 要在已然存在的证据里面寻觅替代的路径来达成证据的闭合。
情形四:流水完整但用途不明
调取的银行流水能够证实被反映人收到了多笔款项, 然而, 每一笔款项的用途, 究竟是借款、还款、礼金, 还是受贿, 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金额无法直接据此推定性质, 出现了因果关系的断裂。
关于审理部门的审查口径而言, 仅仅凭借银行流水是不能够直接去推定款项性质的 , 是需要补充款项用途的证明的 , 其中借款的话是要有借条或者双方确认的借款意思表示的 , 礼金则是要有时间场合与请托事项的对应关系的 , 缺少用途证明的款项是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纪金额的。
情形五:多人决策中的个人责任难以剥离
集体决策所引发的违规后果, 能够证实班子集体针对某一事项展开了讨论, 并且通过了违规的决议, 然而却没办法还原个人在讨论期间的具体意见, 以及投票记录, 谁提出了方案, 谁表示了反对, 谁主导了讨论方向, 这些均没有记录, 所以无法确定主要责任人, 构成了主体断裂。
对审理部门而言, 其审查的口径是, 集体决策所导致的违规后果, 绝不能仅仅凭借“参与了集体讨论”这一情况, 就认定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而是必须要有会议记录, 或者投票记录, 又或者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以此来证明个人在决策过程当中的具体意见, 如此才能够将责任归结到个人身上。
情形六, 时间线当中, 有着没办法排除掉的, 第三人介入。
违纪行为在发生链条里存在一个时间窗口, 就此时间窗口而言,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在此时段当中, 有第三方同当事人产生了接触, 并且该第三方自身和案件有着关联, 这种情形下, 不能排除该第三方在这个时间段对于结果造成影响, 并由此构成因果断裂。
审理部门有着审查方面的一种口径哦: 要是没办法对合理怀疑予以排除的话, 那么证据所达到的标准就是未达要求。这时候, 就得去补充第三方在那个特定时间窗口之内的行为轨迹方面的证据, 从而把它所产生的影响排除掉, 或者去证明第三方的行为跟当前这个案件并无关联。
三、六种情形的补证路径
出现口头证词跟书证相冲突的情况之时, 要进行核实取证顺序的确定。要是先拿到书证而后谈话时体现出的, 书证的可信度会高于事后所产生的证词。当先进行谈话之后再去调取证据, 且书证与证词间存在差异的, 就得重新开展谈话, 针对差异的地方逐一条目进行核实, 并且要求被反映的人对差异的原因作出解释。
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出现了相互冲突的情况, 并非是只挑选其中一份, 然后排除掉另一份, 而是要往别处去寻觅第三份具备独立来源的证据, 像是监控录像、消费记录、签到这样的东西, 将其分别与两份产生冲突的证词展开比对, 以此来判定究竟哪一份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吻合。
关键证人予以拒绝, 并不愿意配合: 需从替代证据源这个方向切入具体展开。该证人不配合进行签字, 然而知情人或许并非只有一个——要去探寻是不是还存在其他在场的人、有知晓情况的人或者文件记录能够当作替代。要是关键证人表现出不配合的情形, 那就注明补证的整个过程以及证人拒绝配合的相关情况, 交由审理部门依据其他现有的证据来综合做出判断。
流水呈现出完整状态, 然而其用途却并不明晰: 尝试从时间线这个方面进行突破。去调取在同一时期被反映人的通讯记录, 以及其行踪轨迹, 还有消费记录——以此来证明收款的时间和请托事项所对应的时间是相互重合的, 收款的金额和某些支出的金额能够形成对标, 在通讯记录里收款前后与特定联系人的沟通频次出现了异常的变化。当多重维度的并非直接的证据叠加起来之后, 能够间接对款项的性质予以证明。
集体决策责任难以从程序文件突破层面逐一予以剥离, 需进行如下操作: 调取会议通知, 明确发出通知之人, 以及是否在会前单独向部分参会者征求过意见;调取会议纪要的起草与修改记录, 查看纪要里有无后期被删除的反对意见痕迹;寻找曾表示反对意见的参会者, 优先选取已调离或退休并且不直接受该班子影响的证人。
针对第三人介入从而排除困难这一情况: 要从可排除性方面实现突破。去调取那个第三人在该特定时间窗口之内的行为相关证据, 也就是其行踪究竟处于何处, 究竟是与谁在一起, 在那段期间是不是存在独立的见证人。要是能够证实第三人在该时段并不在一起, 那么其介入的可能性自然而然就被排除了。要是确实是在一起, 那就需要进一步去证明三人之间的关系到底属于何种属性, 到底是工作关系呢还是私人关系, 凭借此来判断第三人的介入是不是具有独立的目的。
四、证据链闭合的判断标准
证据链的闭合并非是那种所有证据都齐全的机械性判断, 而是要看现有证据能不能推导出唯一的结论。其判断标准是, 把现有证据分别从正面和反向代入, 要是反面结论在逻辑层面上不成立, 也就是排除了合理怀疑、达到了唯一性, 那就视为证据链闭合, 进而可以定案。要是反面结论依旧存在解释的空间, 那么证据链就未闭合, 必须继续补充证据或者调整认定的范围。
审理部门用来进行审查所依据的标准, 跟调查组构建时所遵循的标准得保持一致。在开展调查的这个阶段之中, 是依据证据链有没有形成闭合状态来判定是不是要移送去进行审理, 而到了审理这个阶段, 同样是依据证据链有没有闭合来判定能不能通过审查。这两个阶段的标准要是一样的话, 就能防止调查组在完成移送之后最终被审理给退回来。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证据链断裂的常见情形与补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