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组织审查的典型手段与加重情节认定

在不少人的认知当中,职务犯罪这个领域里面最常见的戏码,往往就是“相关的证据都已经明明白白地摆放在眼前了,人怎么还不肯认罪”。其实,这回事并没有那么简单。

有不少被调查人,并不是单纯地心存侥幸,而是已经在自己心里面进行过一番盘算:如果扛一扛,也许还能有一丝缝隙;如果不扛,基本上就没有路可走了。说得更直白一些,一旦他把自身的处境理解为“只要松口就彻底完了”,那么对抗就会变成一种本能反应,并不是偶发的动作。

真正带来麻烦的方面,也从来不是有没有对抗,而是这些对抗行为能不能被完整地固定下来,能不能在程序这个方面站得住脚,最后能不能真正影响到处理的结果。这才是在实务当中的一块硬骨头。

过去的那种对抗,手法还比较粗糙。把账本进行焚烧、对记录进行删除、拨打电话去进行串供,这些都是明牌操作。痕迹很重,灰烬、通话记录、以及进行恢复之后所得到的数据,反过来都能成为证据。现在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对抗已经得到了升级,并且升级得十分系统化。

最为明显的变化,体现在四个具体的方面。

第一点,不再追求把它毁掉,而是提前将它切碎。关键的文件不会进行集中的存放,核心的决定尽量不落成文字形式,相关的当事人员只知道自己负责的那一小段,没有人能够掌握完整的全貌。这样一来的话,就算查到了一个点,也很难迅速地把整条链条还原出来。

第二点,不只是进行删除,还会把水搅浑。有些人在删除记录之前,先塞进去一堆假的、乱的、互相打架的信息。你通过进行恢复所得到的数据,并不是空白,而是一团噪音。空白反而容易去进行判断,噪音却最为消耗时间。

第三点,对抗不再等到事情发生之后临时去想办法,而是在平时的时候就已经把结构给埋设好了。账目是如何进行流转的、资金是怎样进行绕转的、利益是怎么进行分配的,看起来都像正常的流程,甚至从形式这个方面来说十分合规。可是一旦调查启动,这套结构马上就变成了进行拖延的工具,专门去拉长取证的周期。

第四点,串供这个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升级。在以前的时候,是借助一条线去进行口径的统一,在现在这个阶段,是多层口径同时存在着。A以及B一套说法,B以及C另一套,C以及D又是一套。你刚刚拆开一层,下一层就已经准备好了。调查的节奏如果稍微慢一点,就可能一直跟在对方的防线后面跑。

这就是对抗组织审查不能只看表面动作的缘由之所在,必须去审视行为链条。

在实务这个当中最为常见的几类行为,从外部听起来都比较简单:串供、伪造证据、转移财物、打探案情、干扰调查。可是当真正进行认定的时候,一点都不会显得轻松。

比如说串供这个方面,关键的地方并不在于“有没有进行过联系”,而是在于联系发生在什么样的时间、所说的内容和案件有没有直接的关联、当事人当时是否已经知道了组织要进行调查。时间节点是十分关键的。不是非得等到正式的审查开始,如果已经明确地感知到了调查的信号,那么提前进行的串供,就一样可能会被进行认定。

再比如说转移财物这个方面,表面上看比较容易进行藏匿,其实它那致命的弱点一直都没有发生改变:资金流是很难彻底消失的。账户套账户,由亲友分散去进行代持,甚至每笔都故意把金额压低,最后还是会在这类资金流水、登录设备、操作轨迹里面显露出来。在办案的时候,去追查的不只是某单独的一笔钱,而是整条转移的路径。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行为,那就是打探案情。家属来询问几句、同事来询问几句,不一定就等于对抗。真正的问题在于,打听这个行为是不是带有目的性,所采取的方式是不是隐蔽的,在后面有没有跟着接上销毁证据、统一口径这些动作。单纯的关心,以及为了下一步去做准备,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更为关键的地方在于是证据的固定这个方面。这个环节如果没有进行好相应的固定工作,那么在前面发现了再多的异常情况,也容易白白地浪费掉。

存在着三个特别要命的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点是,正当对抗行为正在进行发生的时候,要先进行固定,然后再去予以制止。焚烧文件之前先进行拍照,删除记录之前先记录下设备的状态,进行通话去串供的时候先截取相关的记录。顺序一旦弄错,到后面可能就只剩下单纯的怀疑了,而缺乏实际的证据。

第二个时间点是,很多对抗的行为不是在当场就被抓住的,而是在事情发生之后通过倒推的方式得以发现的。那么,就需要去凭借反向的印证,把异常转账、数据污染、说法变化这些碎片拼凑成一条完整的时间线。这样的行为链条越扎实,认定就越稳固。

第三个时间点是,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对抗的行为到底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损害。把调查时间拖慢了多久,使得取证的相应成本增加了多少,导致哪些关键证据发生灭失,这些内容并不是附带进行说明的部分,而是会影响到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

还存在着一个误区,外界常常会进行混淆。沉默并不属于对抗,辩解也并不属于。一个人选择不开口说话,或者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出现问题,并不意味着他就在进行对抗。只有当沉默以及积极的动作捆绑在一起的时候,比如说指使别人去进行财产的转移、去制作伪证、去销毁材料,这样才会进入到对抗的认定范围当中。家属在外部到处活动也同样如此,不能自动地算到被调查人的头上,除非能够证明在背后存在有授意或者是在进行持续的指挥。

回过头来看,这类案件最为值得去加以警惕的地方是,并不是有的人嘴硬,而是在于对抗已经越来越技术化、前置化、系统化。它已经不再是处在慌乱当中所采取的应急动作,而是更像事先已经被设计好的防火层。

因此,办案的难点方面,早就不再是“他认或者不认”,而是在于能不能把这些隐蔽动作一层层地进行钉死。对抗这个行为当然有可能会去拖延时间,但是所需要付出的相应代价也变得越来越清楚:一旦被完整地进行固定,所失去的往往不再是一条用来进行辩解的空间,而是最后所剩下的那一点点从轻处置的机会。

一、党内法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二、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被告人有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的,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从严把握。

四、指导性案例

  • 人民法院案例库职务犯罪量刑情节典型案例: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实施串供、转移隐匿涉案财物、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对抗组织审查的时间跨度、手段的恶劣程度、对调查工作造成的实际阻碍,是确定从重处罚幅度的主要考量因素。对抗行为贯穿调查全过程、手段恶劣、造成关键证据灭失的,从重幅度不宜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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