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钱,怎么就成了受贿

关键词:审查调查 | 借款型受贿 | 新型腐败 | 纪检监察 | 案件查办 | 利益输送 | 职务犯罪 | 初核研判

在实践当中,最能把一个案子给拖住、给绊住的,往往还不是那种赤裸裸地直接收钱的行为,反而是那些表面上看起来像模像样的、属于“正常往来”范畴里的资金流转。尤其是在借款这一个方面,这种情况表现得就相对来说较为突出。

在现实生活里,很多人刚一被问到相关的资金往来情况的时候,脱口而出的第一句解释就是:这笔钱是借的。借条也有,连利息都写得清清楚楚,甚至有些人还会去做出那么几笔能够留下记录的还款动作。这么乍一看,它确实挺像是那种再正常不过的民间借贷行为。可是,一旦真的顺着这些线索往深处去进行查证,事情的问题所在往往就恰恰藏在这些“做得太过像样”的细枝末节当中了。

说得相对直白透彻一些,借款型受贿这件事情的核心,并不是单纯地去看它究竟有没有一张借条的存在,而是要去仔细地判断和甄别,这笔钱的流动到底是不是依托一个正常的借贷逻辑来开展的。只要脱离了这层真实的借贷逻辑,那么,即便纸面上的材料包装得再如何漂亮工整,归根结底也不过就是一块遮羞布罢了。

先来看一个最为直观的方面:这笔钱到底是谁借出来的。在常规的、正常的借钱行为当中,它大多发生在亲友之间,或者是通过银行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去进行办理,出借人放在首要位置去进行考量的,一定是风险因素以及对方的还款能力。可是在不少已经暴露了问题的案件里面,出借人偏偏就是和当事人存在着职务上的直接关联的人,比如就是那个正在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供货商或者是审批对象。一个手里掌握着权力的人,向自己所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方“借”取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巨额资金,这件事情的本身就已然显得很不寻常了。

再去看时间节点,这方面的线索也同样是非常关键的。有很多所谓的“借款”,总是会卡在几个相对来说特别敏感的节点上面:像是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是在项目进行验收的时候,又或者在工程款进行拨付的前后时段,还有可能是在进行违规审批的那个关键的当口期间。这种时候,事情就不会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巧合了。钱款和权力在一个时间线上贴靠得如此之紧,这样就很难让人再去相信它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民事借贷行为了。

还有借款金额这么一个方面。正常的借钱,这个金额通常会跟实际的资金需求以及个人的偿还能力去进行挂钩。可有些个案子里头的借款金额却显得很怪,这种怪就怪在它“过于精准”。比方说,这个数字刚好跟某个项目的利润对得上,又刚好契合某一类审批业务里的“默认行情”,这样的数字越是讲究和凑巧,它所散发出来的那种不对的味道就会越浓重。

很多人很容易被一张借条给迷惑住,觉得白纸黑字写在上面,不管怎么说也都算是一份实打实的证据了。但事实情况却往往恰恰相反,一份过分完美的、显得无可挑剔的借条,在有些时候反而是更值得引起警惕的。格式写得工工整整,各项条款也都十分齐全,利息怎么算、借款期限是多少、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项都不落下,看着比很多的那些正规的民间借贷合同还要规范许多。问题恰恰就出在这个地方。现实当中私人之间打下的借条,往往并不会搞得这么“考究”。太过像模板一样的文书,反而更像是事后专门补写出来,用来应对审查的这一类操作。

判断这究竟是真借还是假借,不能光把眼睛盯在那一张纸上,而是要看准四件具体的事。

第一件要看的事,就是这笔借款到底有没有真实存在的必要性。当事人名下的存款其实有不少,各类理财产品也能随时动用,常规的融资渠道也走得很通畅,可是偏偏还是要跑去找具有相关利益牵扯的人去借钱,这种事情就实在很难说得通了。比方说,有人账户里面分明还躺着两百多万的闲置资金,可同时还要向包工头去借五十万,说是为了买房子,这种说法其实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第二件要看的事,就是相关的还款行为是不是真实发生的。并不是说简单地转过几笔账就能算作是还了款。在实务操作里面,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只进行很小一部分的象征性偿还,也就是还点利息意思意思,却压根不碰本金,又或者是绕了一圈,这笔钱又通过别的形式给拿了回来。更麻烦的一种情形是,用来偿还债务的那笔钱,它的来源本身就是出借人提供的,这其实也就是一种左手倒右手的腾挪手段罢了。

第三件要看的事,就是在借款存续的这段期间里,有没有依托职务行为给对方办过相关的事情。这个方面是最硬核的实锤。像项目的审批、工程的验收、工程款项的拨付、打电话打招呼进行协调,只要是发生在借款存在的这段时间里面,而且这些事情跟出借人是直接相关的,那么这样一条线索一连上,事情的性质基本上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第四件要看的事,就是看借贷的双方在心底里到底有没有把它当作一笔真正的借款。债务到期了之后,有没有出现过催收的动作?借款的那个人有没有主动去商量怎么进行偿还的计划?如果好几年的时间都未曾提及,出借的一方不着急去催要,借款的一方也不着急去张罗着还,双方就像突然之间全都失去了最为基本的法律常识一样,那这种情况多半并不是忘记了,而是两个人心里都很明白,这笔钱它当初本来也就没有打算要按照正常的借款模式去进行处理。

另外还有几个相关的细节,在开展具体办案工作的时候特别容易被漏掉。

一个是利息方面的细节。纸面上写了利息的相关约定,并不等同于就是一笔正常的借款了。关键在于要看这个利息有没有真的支付出去,是不是按时去进行支付的,以及用来支付利息的这笔钱是从哪个渠道来的。如果纸面上的利息一分钱都没有真正地落过地,那它充其量只是一个精巧的包装,而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明。

还有一个是关于担保方面的细节问题。一笔数额较大的借款,可是却没有办理抵押手续、没有保证人,也没有任何的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这在正常的民间借贷当中,其实并不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操作。尤其是借款的金额越大,那种零担保的情况就越是会显得格外可疑。

再一个就是那种“被查了之后却马上积极去进行还款”的动作。这一类做法看上去像是在进行补救,可在实际上,这种急切的动作往往会把核心问题给彻底坐实了。如果真是一笔普通的借款,为什么早不去还、晚不去还,偏偏要在被约谈、被举报了之后才突然想起来了,要去偿还这笔钱了呢?

所以,面对这一类案子,最忌讳的就是单点地、孤立地去看待某项证据。单看借条,它像真的;单看那几笔零散的还款记录,它也像真的;单看某个职务行为,也可能会被说成只是正常的履职。但是,如果把资金的流向、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及相关的职务行为全都放在一张完整的时间进度表上面,那么,很多的隐秘的事情往往就再也藏不住了。

真正管用的方法,并不是去反反复复地听当事人说那句“这笔钱就是借的”,而是要去把客观的证据链做得足够扎实:相关的银行流水要完整地拉取出来,事件的纵向时间轴要清晰地建立起来,仔细看一看资金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又最终流向了哪里,看一看借款的发生和给当事人办事的时间节点是不是前后脚紧挨着的状态。当事人的口供可以去进行精心地设计和编排,但是资金流转留下的轨迹是不会凭空消失、也不会去主动配合表演的。

这类案子查办起来之所以比较困难,并不是因为它有多么高深的犯罪技巧,而是因为它太善于去进行伪装了。越是看起来像那种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就越需要我们回到一个较为朴素的、接近于常识的判断层面上面去:这笔钱,它究竟是基于个人的信用被正常地借出去的,还是它本身就是冲着对方所掌握的审批权力去送过去的。只要把这个最根本的原点给牢牢地盯住不放,很多看起来“完美无缺”的借条,其实也并没有那么难以拆解。

内容依据检索:

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明确”以借为名”型受贿认定的七项综合判定因素——(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强调”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均属贿赂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三、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248号(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2024年):确立”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借款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仍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的,高息部分与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最高者的利率差对应利息认定。
  • 人民法院案例库:徐某受贿案(入库编号2023-03-1-404-030)——以借款形式掩盖受贿事实的,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应将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 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根受贿案(入库编号2023-05-1-404-001)——国家工作人员以民间借贷形式收受请托人高额利息,超过同期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款最高年息的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审查调查实务:借出去的钱,怎么就成了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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