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两个问题拟立案审查、一个问题拟责令检查,初核报告和审查报告怎么写?

有读者问:纪委对同一个人的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发现问题一、问题二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拟立案审查;问题三情节轻微,拟采取责令检查处理。问题三应当随案审查,还是单独处置?如果三个问题都纳入审查,审查报告应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还是归拢起来只提一个意见?

先说结论:按题设,如果问题三的事实、性质和证据已经查清,与问题一、问题二相互独立,也不需要继续审查,分开处置更直接。

初核报告可以建议对问题一、问题二立案审查;对问题三写明反映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纪以及为何不需要党纪处分,再提出责令检查建议。经批准并落实处理后,该问题按程序办结。不宜写成“建议问题三予以了结,报请审批后责令检查”,因为这句话把办结写在处理之前,也没有交代问题三究竟是否成立。

如果问题三仍需补证,与问题一、问题二使用同一组证据,或者可能影响对被核查人的整体定性量纪,也可以在立案呈批和审查方案中明确随案审查。

三个问题都进入审查后,审查报告应当逐项写清事实、性质、证据和责任;最终党纪处分则针对被审查人综合提出。问题一、问题二如分别构成独立且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先确定各自的处分幅度,再依规合并处理。问题三如属违纪情节轻微,应单独写明责令检查、不予党纪处分,不能在综合处分意见中一笔带过。

一、初核报告处理建议主要看第三十五条

读者提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的是立案条件: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写什么、如何提出处置建议,直接依据是第三十五条。该条要求初核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和处理建议。承办部门还要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处置建议。

同一份问题线索反映同一个人的多项问题,不代表每项问题必须采用同一种处置方式。初核报告应当根据每项问题的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判断: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结建议。

二、问题三已经查清的,可以单独提出责令检查建议

按题设,问题三的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拟给予责令检查。如果该问题与另外两个问题相互独立,也没有需要在审查阶段继续查明的事项,可以在初核阶段单独提出处理建议。

这里还要区分两种性质。

问题三已经构成违纪,只是性质、情节和危害很轻,尚未达到应受党纪处分程度的,应当适用“不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问题三尚未达到违纪认定标准,只属于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一般管理问题的,不应称为“轻微违纪”。报告应当按照查明的问题性质如实表述,再提出责令检查、督促整改等建议。

如果问题三属于第一种情形,初核报告的处理建议可以参考以下思路:

经初步核实,问题一、问题二反映属实,A某涉嫌违反××纪律,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建议对A某立案审查。问题三反映属实,A某的行为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应受党纪处分程度,建议对该问题不予党纪处分,责令A某作出书面检查;处理落实后,该问题按程序办结。

具体文书名称、审批权限和表述顺序仍应执行本机关文书规范。初核报告应把四件事写清: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纪、为何不予党纪处分、拟采取什么处理措施。

“予以了结”可以作为该问题处理完毕后的线索状态,但不能代替对已查明问题的性质评价和处理建议。更不宜先写“予以了结”,再写“报批责令检查”。

三、问题三仍需审查的,可以随案办理

分开处置有一个前提:问题三已经查清,不需要再通过审查补充事实和证据。

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考虑将问题三列入审查范围:问题三仍有关键事实没有查明;问题三与问题一、问题二基于同一行为、同一资金往来或者同一组证据;问题三可能影响对主观故意、责任大小、违纪所得或者认错悔错态度的判断;问题三是否属于轻微违纪,仍需根据审查结果确定。

此时不宜在初核报告中提前认定问题三属于“轻微违纪”。可以写明初核发现的事实、尚存疑点和继续审查的理由,并建议在立案呈批报告、审查方案中明确审查事项。例如:

问题三已查明部分事实,但对A某所起作用、应负责任以及有关情节仍需进一步核实,且该问题与问题一、问题二相互关联,建议随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审查期间发现新的问题,需要调整审查事项的,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不能只在初核报告中写一句“统筹处置”就省略相应程序。

四、审查报告应逐项认定,最终处分对人作出

如果三个问题都进入审查,审查报告不能把三项事实混成一项,也不需要机械地为每项问题各给一个最终处分。

事实认定和性质评价应当逐项进行。问题一是否成立、违反什么纪律、情节如何,问题二是否构成另一项独立违纪行为,问题三是否属于违纪情节轻微,都应当有对应的事实、证据和党纪依据。未查实的问题也应明确写明结论,不能只在处理建议中省略。

党纪处分是对被审查人作出的最终处理。问题一、问题二如果分别构成两项独立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先判断每项行为对应的处分幅度,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合并处理,提出对A某的一个最终党纪处分建议。

问题三如经审查认定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可以单独提出“责令检查、不予党纪处分”的意见。问题三既然不属于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就不参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并处理,也不能用来机械地再加重一档。

还应区分具体处理措施与“四种形态”的运用结果。责令检查是对问题三采取的具体措施;A某因问题一、问题二受到党纪处分的,对A某运用哪一种形态,应结合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把握。不能把三个问题分别贴上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等标签,再形成几个相互独立的形态结论。

处理建议部分可以按照这个层次表达:

问题一、问题二分别构成××违纪、××违纪,均应追究党纪责任。分别确定相应处分幅度后,依照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规定,建议给予A某××处分。问题三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建议责令A某作出书面检查,不予党纪处分。

如果问题一、问题二只是同一违纪行为的不同表现,或者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就不能仅因初核报告列了两个问题,直接按两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是否属于两项独立违纪行为,应当根据行为、故意、对象、结果和适用条款具体判断。

五、官方业务材料明确了两类程序位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11月14日发布的《怎样理解和适用责令检查》提出,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党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纪情节轻微,拟给予责令检查的,应当将处理意见、理由连同问题线索处置报告等材料按权限呈报审批。文章同时指出,对立案后拟免予处分并责令检查的,应当在审查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再移送审理审核。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纪法百科|不予党纪处分》进一步明确,不予党纪处分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

这两份公开业务材料表明,责令检查既可以用于未立案问题的处置,也可以在立案审查后依法适用。问题三是在初核阶段单独处理,还是随案审查,要看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是否还需要审查以及与其他问题的关联程度。无论选择哪条路径,都应写明事实结论、处理理由、审批程序和执行要求。

六、一句话回答

按题设,问题三已经查清、与另外两个问题相互独立且无需继续审查的,建议在初核阶段单独提出“责令检查、不予党纪处分”,处理落实后办结;问题三仍需补证或者与拟立案问题密切关联的,可以报批后随案审查。

三个问题都进入审查时,审查报告对各项问题分别认定事实和性质,对问题一、问题二分别确定处分幅度后合并处理,提出对A某的一个最终党纪处分建议;问题三的责令检查、不予党纪处分意见应当单独写明。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交流,不构成个案处理意见或者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办理仍应以现行党内法规、管理权限、本机关程序规范和案件事实为准。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同一人两个问题拟立案审查、一个问题拟责令检查,初核报告和审查报告怎么写?

上一篇 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