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纪检监察业务中,最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这么多版本,处理违纪行为时到底该用哪一个?
今天咱们就用一篇文章,把这个事儿彻底说清楚。
一、先理一理:《条例》都有哪些版本?
现行《条例》是在2003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施行的。之后经历了三次重要修订:
· 第一版(2003年):2003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
· 第二版(2015年):2015年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版(2018年):2018年修订,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版(2023年):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现行有效的版本。
二、记住“一个原则、三个规则”
版本虽多,适用原则只有一个——“从旧兼从轻”。具体操作,牢记下面三个规则:
规则一:新发生的行为,用新条例。
只要是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条例。
规则二:旧行为,原则上用旧条例。
对2024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只有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更轻时,才用新条例。
规则三:跨期的行为,用新条例。
违纪行为从2024年1月1日以前一直持续或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
三、来看两个案例,更清晰
案例一:张某长期借用车辆案
A县住建局局长张某,2017年开始长期借用服务对象豪华轿车,2024年3月立案时仍未归还。
分析:张某行为从2017年持续到2024年新条例施行后,属于“继续违纪”。根据规则三,应适用2024年新条例处理。
案例二:王某再违纪案
A县王某2016年因过失渎职受处分,2018年8月又发生故意违纪。
分析:王某再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应适用2015年《条例》。而2015年条例规定只有“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才从重,王某前一次是过失,所以不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文书表述,千万别写错
情形一:只适用新条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
情形二:同时适用新旧条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
情形三:引用量纪情节条款
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等条款时,应引用2024年新条例的相关条款。
总结一下:适用哪个版本的《条例》,关键看行为发生的时间。核心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和那三个规则。搞清这几个版本和适用规则,工作中就不会再糊涂了。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同样是违纪,为什么有人用旧版有人用新版?纪检监察干部必知的“时间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