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一问一答,都是现场记录,最后也都要核对签字、按手印。
为什么有的叫“询问笔录”,有的叫“讯问笔录”,有的又叫“谈话笔录”?
还有可能认为,谈话、询问的语气可能温和一些,讯问语气严厉一些。
这种字面理解乍一听还挺有道理,但并不准确。
讯问、询问和谈话,首先是三种不同的程序行为;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和谈话笔录,则是对相应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什么是讯问笔录?
“讯问”最突出的特点,是直接面向涉嫌犯罪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
所以,刑事侦查中的讯问笔录,主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注:在监察调查中,也有“讯问”这一法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也就是说,监察机关使用“讯问”,通常意味着有关人员已经处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之中。
⚠️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受到讯问不等于已经被认定有罪。
讯问对象虽然涉嫌犯罪,但其既可以作有罪供述,也可以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案件最终如何认定,还要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
第二,讯问笔录不是“有罪证明书”。
讯问笔录记录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有关问题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总而言之:
讯问笔录,重点记录涉嫌犯罪人员对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什么是询问笔录?
在刑事诉讼和监察调查中,“询问”主要用于向证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员调查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并明确: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关于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和签名等要求,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另,其第一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有关规定。
在监察调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和监察调查中,讯问与询问的一个重要区别是:
- 讯问主要面向涉嫌犯罪的人员;
- 询问主要面向证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
但这只能放在特定程序中理解,不能把它概括成适用于所有执法活动的绝对规则。
例如,在公安行政案件中,情况就不完全一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使用“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表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等行政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都可以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在刑事诉讼和监察调查中,询问主要针对证人等人员;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询问的对象还可能包括违法嫌疑人或者行政相对人。
什么是谈话笔录?
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相比,“谈话笔录”的适用场景更加多样。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谈话既可能用于日常监督,也可能用于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监察调查。不同类型的谈话,目的和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谈话应当形成谈话笔录或者记录。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谈话可能具有以下功能:
-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了解提醒;
- 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 要求有关人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
- 在初步核实或者调查中了解有关情况;
- 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此表只是概括常见情形。具体工作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案机关的程序阶段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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