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时限”规定

名 称

期 限

法 条

谈 话 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第72条
委托谈话:15个工作日内
留 置 一般期限:3个月 第98条第101条第103条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月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
冻 结 一般期限:6个月 第108条第111条
续冻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调 取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第124条
涉案款项 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第130条
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
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第134条
通 缉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3日 第160条
限 制出 境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164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边控对象 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第165条
问题线索转送 5个工作日内 第169条
函 询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第174条
实 名检举控告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第175条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调 查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 第185条
留置:6个月内+解除留置后1年内
延长:不超过6个月
审 理 一般情况:1个月内 第194条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处 分决 定 送达:作出处分后1个月 第203条
执行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撤 销案 件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第206条

指定或交办案件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追 缴责令退赔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 第209条
复 审复 核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第210条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申请复核: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从宽处罚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213条
移 送起 诉 正式移送10日前预告 第220条第221条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商请指定管辖函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第230条
外逃等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第240条
离任从业限制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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