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赵某、赵某某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节选) 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小倩(化名)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同年4月21日晚上,袁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并通过交友软件及手机联系小倩,约三人一起去吃饭。 当日21时许,袁某到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的“MUSE”酒吧找到赵某某,并告诉赵某某一些小倩生活作风方面的事情,之后二人与依约前来的小倩在酒吧门口见面,后赵某某、小倩乘坐袁伟的小轿车赶到汉中XX城附近与赵某会面,之后,四人分乘两辆小轿车赶往南郑区XX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