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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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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 |
年度考核 |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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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根据考核结果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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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 |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不计算为晋升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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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 |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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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 |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留察一年的,第二年不确定等次;留察二年的,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确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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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确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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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 |
年度考核 |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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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根据考核结果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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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不计算为晋升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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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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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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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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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
解除人事关系 |
从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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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 |
年度考核 |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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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职务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根据考核结果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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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 |
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级别工资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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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年度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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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受处理处分 |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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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结案 |
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予(免予)处分、或者给予(政务)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可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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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理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
相关规定摘编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详见《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1998年)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详见《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6年)
第十一条(第二款)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详见《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详见《公务员法》(2018年)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给予嘉奖,在本机关范围内通报表扬;晋升上一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二)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职级的资格。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下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详见《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
第四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详见《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最新版来了!受处理处分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影响和依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