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神刑法笔记-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02

四、行贿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公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

主观上,有该目的

客观上,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算

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正当利益

2、行为类型

(1)主动给钱:要求带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不要求事后实际获得。

(2)被动给钱:要求带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且要实际获得。3、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

4、数额问题: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成立条件:行贿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3万元)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
案例:甲花50万买了一幅名画送给官员乙,声称价值50万元,实际甲被卖家骗了,该画是赝品,只值/万元。甲有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和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客观上没有行贿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构成行贿罪未遂,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二、认定问题

1、行贿罪VS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

例外:

a、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受贿罪。

b、为谋取正当利益给予财物≠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受贿罪。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不接受≠受贿罪。

2、罪数问题:“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构成犯罪,则存在罪数问题。

a、原则上,应与行贿罪并罚。

b、若出现重复评价,不得数罪并罚。

案例:甲送税务局长乙3万元,让其为自己逃税50万元。甲构成行贿罪和逃税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并罚。

五、斡旋受贿

一、基本要点

1、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含单位。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二、行为方式

1、事前受贿

a、犯罪成立:许诺为请托人办事,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许诺即可,不要求具体实施)b、犯罪既遂:收到财物。

2、事后受贿

a、犯罪成立:斡旋者实施了斡旋行为,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b、犯罪既遂:收到财物。

三、共犯问题

模型1:甲为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100万元,让办此事。乙答应,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乙向丙游说,给丙60万元,丙收钱办事,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1、乙构成行贿罪、丙普通受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若定行贿罪,则该行贿行为与乙的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是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2、若甲给乙送钱时,对钱的去向没有指示,表明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甲对丙构成行贿罪,甲乙是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乙不是帮助犯),甲的一个送钱行为,对乙丙都构成行贿罪。(对丙行贿数额=知道乙送给丙多数,对乙行贿数额=剩余数额),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甲为让税务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长乙100万元,让其办此事,乙答应。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乙向丙游说。
情形一:乙对丙说自己收了100万,丙没向乙要钱,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受贿罪的收钱含为第三人)。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不构成行贿罪。情形二:乙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乙收了钱,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知道乙收了多少钱为准。此时,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不构成行贿罪。

四、幹旋受贿VS普通受贿

上级找下级=普通受贿

同级找同级、下级找上级=斡旋受贿

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关系。

一、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or关系密切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or关系密切人

关系密切人:具有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如情人、前妻、秘书、司机等。

利害关系:含制约关系,如握有把柄。(斡旋受贿的中间人不能对终端办事人有制约关系,否则就是普通受贿)

二、成立本罪: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三、共犯问题(类同幹旋受贿)

模型1:甲为让税务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100万元,让办此事。乙答应,向丙游说,给丙60万元。丙收钱并许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60万元。

1、乙构成行贿罪、丙受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假如定行贿罪,该行贿行为与乙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2、若甲给乙送钱时,对钱的去向没有指示,则表明甲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甲对丙构成行贿罪,甲乙是行贿罪的共同正犯。甲的一个送钱行为,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丙构成行贿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对丙行贿数额=知道乙送给丙多数,对乙行贿数额=剩余数额)

模型2:甲为让税务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100万元,让办此事。乙答应,向丙游说。

情形一:乙对丙说自己收了100万元,丙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受贿罪的收钱含为第三人)。乙构成受贿罪的

共犯,但不构成行贿罪。

情形二:乙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乙收了钱,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知道乙收了多少钱为准。此时,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不构成行贿罪。

四、总结:两个中间人

模型1:请托人(甲)>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如乙收了甲钱,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丙收了乙的钱),许诺办事。则乙、丙均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模型2:请托人(甲)>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如乙收了甲钱后找丙,丙收了乙钱后找丁,丁收钱后许诺办事。则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构成斡旋受贿,丁构成普通受贿罪。

模型3:请托人(甲)>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丙,非国家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如乙收了甲钱后找丙,丙收了乙钱后找丁,丁收钱后许诺办事。则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构成普通受贿罪。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VS斡旋受贿

对终端办事人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是私人关系,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若两种影响力均有,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行贿与受贿的罪名关系图

谋取利益的正当与不正当问题

1、所有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5个罪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受贿罪中:

正当+不正当利益:3个罪名: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个罪名: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实行行为: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2、认定问题

(1)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本罪

(2)拥有巨额财产(一审判决前):

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本罪

说明了其非法来源,查证属实的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本罪

3、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来源:

来源合法=维持判决,不能更改

来源非法=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推翻原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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