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神刑法笔记-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01

一、贪污罪

学习方法:深刻理解其行为公式

超级重点罪名: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一、贪污罪

(一)构成要件

保护法益:

公家的财产权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a、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被刑法382条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挪用公款罪中没有此拟制,有该情形可定挪用资金罪。

b、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可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国有财物、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含私人财物),含财产性利益(债权)

3、行为方式: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具有一定的管理性,不包括纯粹的体力劳动

利用:要求实质利用,不包括形式利用(如熟悉环境易于接近)

4、实行行为

a、侵吞:即侵占,将单位所有、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为己有。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如国有公司的出纳不用保管的钥匙而用斧头劈开保险柜拿走现金,也构成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

b、窃取: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没有占有的财物转为己有(职权要发挥实质贡献)

共同占有的一方,将财物转为己有,属于盗窃行为。

案例: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对库管员谎称给客户发货,实际将货物赠予丙。甲有处分权,欺骗占有者乙(无处分权),属于盗窃的间接正犯,具有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目的。甲因利用了职权,构成贪污罪。

c、骗取:利用职务便利+使有处分权的人产生错误并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职权要发挥实质贡献)

1)实行行为不能缺,若缺少便不构成贪污罪。(如国家工作人员乙为盗窃者甲行方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盗窃既遂。则乙不构成贪污罪,因为没有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2)变相贪污。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项目合同让国企向私企打款,再由私企将款项打给甲。则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5、主观目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家财物的目的(为自己/第三人占有都算)

二、认定问题

1、既遂标准

窃取、骗取: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

侵吞:行使所有权

既遂数额=公家损失数额

遂后哪怕将财物捐赠,也不影响既遂成立

2、共犯与身份

3、罪名界限

a、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的身份。

b、贪污罪VS私分国有资产罪:前者是个人犯罪,后者是单位犯罪。

4、处罚:根据第383条,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

一、行为公式

1、实行行为:为了归个人使用,挪出公款的行为=成立本罪挪出来=犯罪既遂。

但要具备处罚条件才追究刑责,若挪出来未进行违法活动或三个月内还了,不能定犯罪中止,而是不处罚、不定罪

案例:甲为了贩毒而挪用公款后,乙参与贩毒。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二、“归个人使用”

1、行为定性(即挪作私用,挪作公用不构成)

判断标准:满足其一

个人落了人情(对方欠挪出者而非挪出者单位的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谋取了个人利益,正当十不正当)

2、行为方式

a、内容

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

一般活动: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动,时间上要超过3个月未还。

b、包容评价:非法活动可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c、认定

3种处罚条件内部,可以转换,如本为走私挪用,后实际用于炒股。

3种处罚条件是故意私用行为,则若主观没有想实施三种处罚条件,客观却实施了,不构成本罪。

案例:

乙谎称为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30万公款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乙实际拿着公款去贩毒,两周后归还给了甲。

分析:甲客观实施了处罚条件“进行违法活动”,但主观没有该意图,则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乙虽骗了甲,但因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而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挪用公款罪是A,贪污罪是A+B,B是非法占有目的。(两罪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当无法查明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有以下情形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

a、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注意罪数问题)

b、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c、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d、有能力归还公款而拒不归还。

案例:

甲挪用100万元公款,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又携带其中的80万潜逃,构成贪污罪,数额是80万。此时,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是20万,对挪用公款罪(20万)和贪污罪(80万)并罚。

(四)挪用型犯罪的总结

a、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属于救济类特定款物。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可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或挪用公款罪。

b、退休金,不属于特定款物。根据行为主体身份不同,可定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三、 受贿罪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一、保护法益

少数说: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多数说: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二、实行行为之交易标的

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地收钱行为、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1、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1)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2)司法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

a、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装修、债务免除。

b、需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1)职务: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2)利用:办事与收钱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正当/不正当,都算。

(4)所谋取利益的受益人:请托人本人/第三人,都算。

三、实行行为之交易方式

事前交易(事前受贿)

(1)索取贿赂,受贿罪。

成立条件:实施了索贿行为。(不要求官员许诺办事)

既遂条件:要到了钱。(有无实际办事不影响)

(2)收受贿赂,受贿罪

a、成立条件: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可明示可暗示)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b、既遂条件:官员收了钱

官员有无实际办事,不影响。

受贿罪的收钱,可为自己,可为第三人。


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2、事后交易(事后贿赂)

司法解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离职问题:

a、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受贿罪(离职后没收到钱=受贿罪未遂)

b、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受贿罪。(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2、收受干股。(不要求股权登记转让)

受贿数额:

未转让登记的,以实际分红计算。

转让登记的,以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分红属于受贿所得收益。

收受股票的,以收受时股票价值计算。

3、以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的。受贿数额=出资额。

4、以委托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的。受贿数额=获取收益数额。

5、以赌博形式输给官员的。

6、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

7、名为借用,实为受贿。

真假借用判断:有无借用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条件。

收受财物后退还or上交问题

a、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依然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没有受贿罪故意,客观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不构成受贿罪。

五、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取得控制。

1、客观接受,主观没意识到≠受贿罪。

2、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取得事实控制,不要求取得所有权。

3、既遂后被行贿人取走的,不影响既遂结论。(若钱被行贿人取走,可能构成盗窃罪)

4、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5、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六、、财物数额问题

受贿罪的法定刑:

一档:数额较大(3万元)

第二:数大(20万元)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基本原理:由于受贿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作为收受的对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误区:

1、只要客观上具备数额,就定罪量刑。

2、只要客观上不具备数额,就不定罪量刑。(可能构成XX未遂)

实际都要看主观有收受多大财物的故意

a、违禁品的价值数额,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

b、受贿数额指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

七、罪数问题

1、受贿罪VS渎职罪

a、行为模型:收钱(受贿罪)+办事(渎职罪)=数罪并罚

b、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2、受贿罪VS贪污罪

a、二者区分:财物来源属性不同,前者是公共财物,后者是个人钱财

b、两者竞合:如副乡长甲想升职,县长乙让甲拿30万公款送给自己。则甲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乙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和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受贿罪VS敲诈勒索罪:两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4、受贿罪VS诈骗罪:两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受贿罪的许诺可以是真心许诺,也可以是虚假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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