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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作为公职律师(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律师),我们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向每村(社区)提供8小时公益法律服务,领取经济补贴每村(社区)每年1万元。我们付出了劳动,取得了成效。我们认为1万元实际是工作经费、补贴,但是有人认为我们是兼职取酬,违反了相关规定。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无论是《公务员法》规定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均以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如果是国家政策允许的,经批准的兼职取酬就是合规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您是外聘法律顾问,有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根据您的描述,您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支付相应费用,不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您得到所谓的报酬,是包含一定经济成本的,且属于象征性的,明显不属于社会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违纪,必将挫伤公职律师的积极性,没人再愿意从事公益法律服务。
另外,请注意《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还需要请您看所在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该意见第(十)条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