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编者按:为促进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析:本条是关于工作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针对的是党组织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不仅是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本行为是由于工作中的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导致的后果,是党组织负责人失职失责,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党的工作,不负责任,使“两个维护”流于形式,得不到具体落实,本身就是不讲政治不作为的表现,是没有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
第二款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但要给予处分,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新概括,是致力于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解析】第121条:工作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