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领域反腐败涉及罪名梳理

2023年11月21日 683点热度 0人点赞


来源:法眼说事儿

国家卫健委网站7月21日发布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等十个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一周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据报道,截止目前,今年以来超150位医院主要领导被查,一场医药反腐风暴席卷全国,也把各地一些药企、医药机构的藏污纳垢展现在公众面前。

纵观此次医药系统反腐,可能涉及的罪名简要梳理如下:

医疗机构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医药企业方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四个罪名。下面,笔者从法律规定、立案标准、处罚标准等几个角度来梳理上述七个罪名的有关规定:

一、医疗机构及人员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1、受贿罪:

(1)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立案标准: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标准: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特别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是受贿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受贿罪,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销售人员的财物是基于其在药品、医疗药机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还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3、单位受贿罪:

(1)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私立医院则不存在单位受贿罪的情况。第二,单位受贿罪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形成单位意志,收益也一般归单位所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二、医药企业及人员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

医药企业及人员涉嫌罪名的主要有以下四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鉴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行贿罪的处罚、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了较大修改,对之前的法律规定不再详述,但刑法的适用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之前的行为是适用修正前还是修正后的法律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行贿罪:

(1)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立案标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罪一般情形3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特殊情形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标准:根据2022年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单位行贿罪:

(1)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鉴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此作出较大幅度修改,不再引用全文)

2)立案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行贿罪一般情形下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对单位行贿罪:

(1)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单位行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为了便于大家掌握法律的规定和变化,将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此部分罪名的对照表附下: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照表

通过以上对比表可以看出,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并且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对此,草案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特别注意:对于以上四个罪名,特别注意以下两组罪名的区分:

一是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法理解释,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贿意志,关注涉案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二是利益归属,即通过行贿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通常情况下,在具备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单位行贿意志、不正当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条件下,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否则构成个人行贿罪。区分两罪差别的主要意义在于立案标准的不一致,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3万元或1万元,而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20万元或10万元,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远高于行贿罪。之前两罪的处罚差距也是比较大的,随着修十二的颁布,差距正在缩减,不再详述。
二是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行贿对象的不同,主要参照上文提到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两罪的立案标准一致,行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最高刑为十年,即行贿罪多一档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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