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从贿赂案件查办的特点来看,贿赂手段变得更为隐蔽和多样,“狐狸”变得越来越狡猾了,直接送出现金的方式正在逐渐较少,取而代之的是雅贿、赌贿、以借为名的贿赂等。今天,我们就从“以借为名”的贿赂方式入手,拨开这层迷糊,找寻该种类型案件的着手点和破局点。
所谓“以借为名”的贿赂是指双方虚构借贷关系以实现权钱交易。法言法语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早在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7个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
01一、模拟案例实操
2020年5月,市某局局长张三因为家里房屋装修需要用钱,跟一个从事工程建设的朋友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四借了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年利率为8%(即每年利息4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即2023年5月到期。2024年1月,市纪委监委受理了张三以借为名非法收受李四50万元好处费的举报线索。谈话中,某局局长张三辩解称该50万元系借款,不是受贿款。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应当如何完善证据链条?
02二、从七要素着手解决
0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一是,调取张三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流水、理财、基金、股票等情况,通过上述资金流排查一下所谓的借款时期张三家庭的可支配的资金情况,如果可支配的资金大于50万元,为什么要跟李四借款呢,这就具有了不合理性;二是,调取张三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书证,了解一下房屋的新旧程度以及面积等基本情况,从常理推断一下,装修的必要性以及装修费用是否能够高达50万元,核查一下借款事由的合理性;三是,对某局局长张三进行谈话时,要着重谈一下,所谓的借款用于装修,那么本次装修房屋的费用总额以及具体明细,从费用明细入手去排查一下,佐证一下张三讲话的真伪性,进一步核查借款的事由是否合理;四是,核查一下李四当时的资金情况,如果李四的资金当时都不太充足,为什么还要借给局长张三50万元,唯一的解释就是李四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到更多的利益。
另外,办案人还有重点核查双方关于借贷事由 、归还计划、商议过程的供述是否稳定一致!
02款项的去向
一是,要弄清李四是通过什么方式把50万元借款给局长张三的,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从情理上讲,正常的大额资金借贷关系,出借人更愿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把借款交给借款人,以便将转账记录作为出借的证据,防止借款人耍赖。如果你通过查询李四的银行账户,发现在借款的前几天,李四特意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取现了50万元,并以现金形式交给了某局局长张三,这种不直接转账的不合理性,加大了李四和局长张三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躲避追查的嫌疑;二是,局长张三在收到李四的50万元借款时,是如何使用这50万元资金的,如果排查出该50万元没有用于房屋装修,即与借款用途不符,也进一步加大了以借为名进行贿赂的嫌疑。
0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一是,除了某局局长张三、李四的言词证据外,应调取局长张三与李四的主体身份材料,排除二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通过调取话单(一般仅能调取案发前六个月)、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材料以及张三、李四身边的朋友的证言,印证一下二者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经济往来;二是,通过调取张三、李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材料,研判一下二者在借款发生前,是否存在经济往来。结论就是,如果某局局长张三与李四在本次借款50万元的事实发生前,属于非常普通的关系,将进一步加大二者存在以借为名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
0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从某局局长张三的职权范围以及李四公司的业务范围入手,寻找双方业务往来的连接点,发现可能存在的请托事项。我们要调取有关业务合同及内部审批材料等材料。再进一步理清李四实际控制公司开展业务进程中的各时间节点,分析借贷时机与业务事项发生时间的契合度。例如,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借款50万元前后不久,某局局长张三发包的某工程项目被李四实际控制的公司中标了,这就是连接点,此时我们要重点排查在招标过程中,某局局长张三是否对中标单位有倾向性意见,是否存在提前酝酿李四实际控制的公司为目标单位等问题,使得李四获取了竞争优势从而中标。上述这种连接点找的越多,某局局长张三与李四以借为名贿赂的可能性就越大。
05借款归还能力、未归还原因及意思表示(三个要素)
通过某局局长张三资产状况的研判,发现在借款50万元到期后,已经具备了给李四还款的能力,但是却没有归还,我们办案人要重点核查未归还的原因,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或理由无法得到客观证据的印证,均可以加强二者之间存在以借为名的贿赂问题。同时,如果在借款到期后,李四未催要过50万元借款,某局局长张三也未表示偿还该50万元借款,甚至没有支付过利息,则该种不合理性可以进一步印证书面借款合同系虚假的。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假借款真行贿”办案指南:纪委内部5招锁定贿赂铁证(模拟案例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