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15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管辖的六类公职人员,《监察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调查职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有以下七个方面共101项罪名。
一.贪污贿赂犯罪(共计19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29条,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3.隐瞒境外存款罪;14.私分国有资产罪;15.私分罚没财物罪;16.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17.挪用资金罪;18.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监察法》第15条,受国家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依然是监察机关管辖的对象,此时适用该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罪名”)。以上罪名共计19项。
二.滥用职权犯罪(共计18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30条,滥用职权犯罪包括:1.滥用职权罪;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6.报复陷害罪;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1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12.挪用特定款物罪;1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1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6.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17.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虐待被监管人罪;18.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以上罪名共计18项。
三、玩忽职守犯罪(共计11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31条,玩忽职守犯罪包括:1.玩忽职守罪;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5.环境监管失职罪;6.传染病防治失职罪;7.商检失职罪;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上罪名共计11项。
四、徇私舞弊犯罪(共计15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32条,徇私舞弊犯罪包括: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枉法仲裁罪;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8.商检徇私舞弊罪;9.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10.放纵走私罪;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上罪名共计15项。
五、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共计12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33条,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1.重大责任事故罪;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消防责任事故罪;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5.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6.危险作业罪;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9.重大飞行事故罪;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1.危险物品肇事罪;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上罪名共计12项。
六、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触及的其他犯罪(共计17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34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1.破坏选举罪;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7.违法运用资金罪;8.违法发放贷款罪;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15.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1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1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以上罪名共计17项。
七、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共计14项,其中5项罪名与前文重复,这里只有9项)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版本)第55条: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这条规定意味着检察院管辖的14条罪名如果有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调查。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此14项罪名,分别是:非法拘禁罪(同滥用职权犯罪第16项罪名);非法搜查罪(同滥用职权犯罪第18项罪名);1.刑讯逼供罪;2.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滥用职权犯罪第17项罪名);滥用职权罪(同滥用职权罪第1项罪名);玩忽职守罪(同玩忽职守犯罪第1项罪名);3.徇私枉法罪;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上罪名共计14项,但有5项前文已出现过,这里单独的仅9项罪名。
综上,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罪名有七个方面共计101项罪名:分别为贪污贿赂犯罪19项、滥用职权犯罪18项、玩忽职守犯罪11项、徇私舞弊犯罪15项、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2项、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触及的其他犯罪17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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