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是很能分清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然而,这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往往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巨大差异。
简单来说,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体是谁”以及“用了谁的权力”。
1.什么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 “自己办事,自己收钱” ——利用的必须是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2.什么是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并不是单独的一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以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A “通过别人帮忙办事,自己收钱” ——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B的职务行为来办事。
3.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是单独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对国家工作人员B具有影响力的A(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B职务上的行为来进行。
第二种:对国家工作人员B具有影响力的A(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B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C职务上的行为来进行。
第三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B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A,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B的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C职务上的行为进行。
总结来说,受贿罪,是权力的直接变现;斡旋受贿,是现职影响力的滥用;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对权力“影子”与“余温”的违法交易。ps:①上述几种情形中B、C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②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都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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