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领域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摘要物业服务领域被纳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范围,实践中对这类问题的定性处理有几点需要厘清。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第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管中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监管职责
- 如果存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
这类问题相对好认定,有明确的职务身份和职责依据。
第二类: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业主利益的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问题
- 物业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 物业公司负责人超越授权处分业主共同财产,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民事侵权
这类问题的认定难点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认定和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
第三类:业委会成员侵害业主利益的定性问题业委会成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上存在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判例,也有认定为无罪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判例。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状况亟待统一。
处理程序上涉及几个问题
- 一是线索来源,物业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可以来自业主投诉举报、审计发现、巡察移交、媒体报道等多个渠道,不同来源的线索在处置方式上有所不同
- 二是调查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问题有调查权限,对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调查权限,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配合
- 三是证据标准,物业领域案件的证据标准需要兼顾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的不同要求,证明标准的把握存在一定难度
还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行刑衔接
物业领域的有些行为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在处理顺序上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能否并行,实践中做法不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但基本原则是不能以刑事程序替代民事赔偿,也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放弃对职务犯罪的刑事追究。物业服务领域的腐败问题看似鸡毛蒜皮,实际上件件关乎群众切身利益,集中整治是阶段性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才是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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