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45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2012年同名规定(人社部发〔2012〕68号)同时废止。纪法思享现摘录和提炼《通知》主要修改内容,详情请参阅原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点摘录和提炼)
(人社部发〔2025〕45号,2025年8月18日印发)
根据《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同2012年规定。
(二)受记过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同2012年规定。新增受记大过处分,工资待遇处理同记过处分。
(三)受降级处分的,新增规定:不降低岗位(职员等级、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薪级(岗位)工资按降低一级确定。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岗位)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岗位)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岗位)工资。
(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同2012年规定。
(五)受开除处分的,取消原工资待遇同2012年规定。
(六)单独规定: 绩效工资应考虑处分轻重程度等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二、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被变更或撤销,相应补发或扣发同2012年规定。
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