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在派出所自杀,法院:民警无罪

2022年8月29日 929点热度 0人点赞

【案情】

被告人:黄玉祥。

2000年9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平顶山车站工作人员在该站进站口,查获旅客胡传明持567次旅客列车车票,携带121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传明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被告人黄玉祥。黄玉祥将胡传明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进行看管。此前,被告人黄玉祥已连续带班工作了三天三夜,很疲劳。车站当天警力不足,身为副所长的黄玉祥一面向领导汇报,一面主动承担了对胡的看管工作。

按照惯例,黄玉祥对胡进行了防范检查,收掉胡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办理了留置手续,将胡送进留置室锁好门。此时已是16时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玉祥搬来椅子坐在留置室门口看守。凌晨4时许,黄玉祥感到头晕眼发黑,再也坐不下去了,见胡已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再回留置室。发现胡传明已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法医检验证实:胡传明为自缢死亡

【审判】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黄玉祥犯玩忽职守罪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玉祥辩称,自己由于连续几天的白班夜班,身体很疲劳,还主动承担看守工作,虽然离开了个把小时,胡自杀身亡,应视为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犯罪。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玉祥身为公安人员,在执行看守工作中,由于疏忽和过于自信,离开留置室,造成被留置人员胡传明自缢身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玉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黄玉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其不负有对被留置人寸步不离的职责;自己已扣押了被留置人的裤带等物,已尽了职。对于胡传明的自杀,由于其方式及手段的特殊性,不可预见,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胡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黄玉祥在执行看守被留置人员胡传明的临时任务时已经尽职尽责,胡传明自杀的方式特殊,是黄玉祥不能预料的。黄玉祥所诉其在看守胡传明时尽职尽责,此事的发生不可预见,主观上无过错,胡传明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撤销原判被告人黄玉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黄玉祥无罪。

【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本案的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争议焦点就是该案究竟是玩忽职守还是意外事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玉祥擅离岗位,造成被留置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玉祥没有离开值班区域,没有违反看守规定,被留置人的自杀方式特殊,看守人员不能预见,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意外事件。理由如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必须造成重大损失。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黄玉祥在接到车站移交的犯罪嫌疑人胡传明后,及时地对他进行了讯问,并将案情及时向平顶山东站派出所值班人员汇报,并层报公安处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求所里派人派车将胡传明送到有羁押犯罪嫌疑人条件的平顶山东站派出所关押。所里因派不出人员和车辆。指示黄玉祥接受临时看管胡传明的任务,并传达了公安处领导关于对胡严加看管等指示。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黄玉祥主动承担了看管任务,并且依法办理了留置手续。

在将胡传明送入留置室之前,黄玉祥对胡进行了安全检查,扣押了胡传明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并把胡传明送进安全性能良好的留置室内。同时,黄玉祥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值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十七条规定,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条例》并不要求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人盯人看守,值班人员可以在值班室值班,黄玉祥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离开留置室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黄玉祥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其严重不负责任。这些事实经过说明被告人黄玉祥正确履行了职责,而不是玩忽职守。

再从主观方面看,出现被留置人胡传明自杀死亡的结果也是黄玉祥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他也不能预见。胡传明畏罪自杀事先并未表露,同时其所犯罪行也不足以使其走上绝路;胡传明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的方式也很特殊。根据本案当时死者的表现、所犯罪行以及黄玉祥所采取的措施,不能要求黄玉祥对胡传明的死亡应当预见。

综上所述,黄玉祥在看守留置人员时尽职尽责,主观上没有过错,他对被留置人胡传明的死亡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黄玉祥无罪是正确的。

潜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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