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津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7)湘0781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