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华,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安局民警,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垫江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8254J。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朱顺洪,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新,工作人员。上诉人陈某华与被上诉人垫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行初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