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2015)威行终字第94号上诉人蔡某因诉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3月27日20时许,蔡某与周某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职教中心校园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蔡某用手打了周某一巴掌,且争执过程中,周某手中的暖瓶破碎,将杨某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3月28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予以立案,后对蔡某依法传唤和告知。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