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 (2016)新22刑终1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审理过程: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