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嫌受贿罪案件中,会遇到很多的受贿方式,除了较为直接的权钱交易外,还有许多特殊的受贿方式,比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收受干股、收受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等,对于我们办案人的取证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从法理或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为刑事法律讲的是事实上占有,而非民法上的物权变更。这一点在2007年7月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予以…